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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6-17日,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和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中国")在河北省保定市分别签署了合同号为2011YLC50038《晶体硅铸锭炉采购合同》和合同号为2011YLC50039《晶体硅铸锭炉采购合同》,现将上述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合同号为2011YLC50038的合同签署日期为2011年5月16日,合同号为2011YLC50039的合同签署日期为2011年5月17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卖方: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合同标的
上述合同标的物为:精功科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英利中国提供总金额为15,768万元的太阳能晶体硅铸锭炉。
4、合同金额
上述合同累计总金额为人民币15,768万元(大写:壹亿伍仟柒佰陆拾捌万元整,含税)。其中,合同号为2011YLC50038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928万元,合同号为2011YLC50039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840万元。
5、付款方式及付款安排
(1)、上述合同货款以人民币结算,合同所涉款项均以电汇方式汇入本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
(2)、付款安排
上述合同总价均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合同总价值的25%,作为预付款;合同正式生效后30日内买方付出;
2)、其余款项视产品交货、验收时间分批付款。
6、交货时间、进度及交货地点
(1)、全部设备于2011年10月30日前交付完毕。
(2)、交货地点:买方施工现场,运费由卖方承担。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9、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卖方应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买方享有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自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期满次日起按滞延天数每周支付甲方设备总价值0.5%的滞纳金。但延迟交货的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设备总价值的5%。
(2)、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设备总价值10%的违约金。
(3)、如卖方的迟延交货的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4)、卖方不允许在设备上设置密码或者其他障碍妨碍买方正常使用,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其他损失赔偿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6)、买方因使用卖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7)、因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解决纠纷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其中包括为诉讼而支出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与差旅费用等。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河北省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月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605400001057),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4,821万美元,实收资本为34,821万美元;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法定代表人:苗连生。经营范围:硅太阳能电池及其相关配套产品、风机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热发电产品、控制器、逆变器、兆瓦级跟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为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代码YGE)100%间接控股子公司。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太阳能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垂直一体化光伏发电产品制造商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审计后的总资产为2,418,849万元,净资产1,027,361万元;2010年实现收入1,249,987万元,净利润169,803万元。
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太阳能晶体硅铸锭炉系列产品的产销规模,将对本公司2011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如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上述产品销售收入不能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潜在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合同号为2011YLC50038《晶体硅铸锭炉采购合同》;
2、合同号为2011YLC50039《晶体硅铸锭炉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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