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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生一起海上风电安装事故!

   2023-07-27 6310
核心提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关于海上风电的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姚青波、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重石化公司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因:2020年11月10日10时15分金重模块项目分包单位电建公司员工姚非(即本案原告),在集团三工场100T吊车场地203模块二层格栅平台进行监控设备调试作业时,未认真查看作业下方格栅已被移除留有孔洞,造成掉入孔洞坠落至地面。当时孔洞距离地面高度约3米左右,电建公司员工姚非未佩戴安全带,并且安全帽未紧固帽带,造成头部侧方着地,经附近人员拨打场内120救护车送至大连开发区盛京医院急救。

事故原因分析:(1)由于事故发生前203模块二层平台格栅完好无缺失并且已经完工验收转交至金重公司负责安排施工。金重公司分包单位隆昌公司舾装管系安装过程中,安装工人私自移除格栅造成孔洞,并未及时悬挂警戒标识和脚手架安全护栏是造成这起高坠事件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2)电建公司现场工人姚非高空作业时并未佩戴安全带和紧固安全帽帽带,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和措施;(3)电建和隆昌公司对员工的班前喊话针对性不强,缺乏安全教育,员工安全防护意识不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青波25.133924万元;二、驳回原告姚青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姚青波负担615元,由被告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35元。

姚青波上诉请求:1.撤销大连市金州区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262835.12元。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最终判决:上诉人姚青波、大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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