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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小区建设分散式充电桩新规施行,明确第一安全责任人

   2023-08-07 羊城晚报13350
核心提示:《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发展改革局、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并提出引入充电运营商以“统建统服”模式建设共享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倡导。

  据悉,佛山市于2021年10月1日在全省率先出台规范小区充电桩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通知》是对《管理指引》的规范和拓展。  

部分小区需对变压器增容

  根据供电部门的设计规范,90至140平方米的住宅设计用电负荷为10千瓦。在用电高峰期,平均每户剩余两三千瓦负荷,而1个慢充桩用电负荷为7千瓦,安装后将占用两三户的剩余用电负荷。据此计算,当三分之一的业主安装充电桩后,小区变压器剩余负荷面临耗尽。要满足更多业主的建桩需求,则需对变压器增容。

  《通知》明确,收到用电报装申请后,经供电部门现场勘察,项目现有配电设施确实无法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的,由配电设施的产权方提出解决方案(对配电设施增容、升级等)并实施后,方可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关于变压器的产权归属仍有争议。实践中,一般认为变压器为小区公用设施,属全体业主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变压器增容有两种途径:一是由业主自筹改造资金;二是移交给供电部门,由其增容。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法经业主表决同意。  

建设分散充电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

  历史数据显示,80%的新能源汽车自燃事故在充电中或充满电后一小时发生。目前,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数量远少于燃油汽车,且业主购置新能源汽车时间不一,故在未来十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佛山市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呈现少量新能源汽车以“插花”形式停放在大量燃油汽车旁的局面。一旦新能源汽车因充电着火,很可能“火烧连营”。同时,消防车因限高而无法进入地下停车场,单靠停车场消火栓喷水灭火,扑救难度大。

  对此,《通知》明确,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或者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上述设施设备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防火规范》)相关要求,不能完好有效运作的,或者消防给水不符合《防火规范》第7.1条规定的,不得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为确保变配电容量充足以及全体业主共用配电设施的安全,《通知》提出,倡导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前,即2019年3月1日前已通过设计审图的项目引入充电运营商,以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的“统建统服”模式,建设共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施智能有序充电。

落实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安全责任

  《通知》明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应当按照《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切实承担安全责任。

  根据《管理指引》,在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告知与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的车位车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还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全使用承诺书》。委托他人管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提醒、督促受托人认真履行《管理指引》规定的各项日常管理义务。

  为提高所有权人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能力,保护相邻车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倡导所有权人购买车位公众责任保险。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职

  《通知》在《管理指引》的基础上,重申了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约,配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日常管理义务,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提醒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劝阻、制止。

  《通知》还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据悉,《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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