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公示贾某某、刘某某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甲、曹某某等人多次盗窃吴起县、志丹县等地的风电塔材、电缆线、汽车柴油、电瓶后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
被害企业涉及山西华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采油厂、山东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龙电源吴起新能源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延安)有限公司、山东锐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晨宇物流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延安久久光电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伙同刘某某、刘某某甲、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明知所收购的电缆线等物品为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吴起县三道川经营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刘某某在吴起县白石咀经营废品收购站。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甲、曹某某等人多次盗窃吴起县、志丹县等地的风电塔材、电缆线、汽车柴油及电瓶后出售给刘某某、谢某某。其中,贾某某共参与实施盗窃29次,数额为306214元;刘某某共参与实施盗窃22次,数额为303136元;刘某某甲共参与实施盗窃22次,数额为266884元;曹某某共参与实施盗窃1次,数额为42195元;谢某某共收购电缆线、塔材等7次,数额为75447元;刘某某共收购电缆线、塔材等8次,数额为67818元。
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4、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5、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6、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7、责令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曹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甲、曹某某盗窃一案
退赔数额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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