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信近日下发了关于征求《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在支持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和建设方面提到,对投资建设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
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和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企业换电站、换电柜、换电站配建储能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
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征求《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3〕11 号),市经信局起草了《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向市经信局反馈。
一、征求时间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11日。
二、参与方式
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jxj.hefei.gov.cn/)“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我要留言”栏目;
2.联系电话:0551-63532730;
3.电子邮箱:27903536@qq.com。
三、成果运用
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经信局在制定《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过程中认真研究吸纳。
关于《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集意见期限少于30天的情况说明.docx;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于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docx。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3〕1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不享受本政策,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申报主体为个人。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以政策条款牵头部门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中发布的通知为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类型及发展实际,关注平台推送的相关政策条款及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政策条款牵头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兑现流程
政策条款牵头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开展部门初审,对申报主体按要求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其中专业性较强、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政策,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统一审核。初审结果经局集中讨论通过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审核,联审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政策条款牵头部门网站、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政策条款牵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拨付至政策条款牵头部门或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政策资金的企业(机构)均须提供:
①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属于购进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属于销售的,提供记账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四、支持标准及要求
(一)支持公共充电设施运营。
1、支持标准:
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公共领域充电场站,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企业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充电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7000万元。加快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开展公共充电设施清查,打造智能化、便利化的充电服务环境。
该条款按照《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操作规程》(合建[2023]77号)要求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 0551- 62692767
(二)支持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1、支持标准:
(1)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投资建设的独立式换电站、换电柜,按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站点最高200万元。
(2)换电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建设奖励:对新投入的换电站配建的储能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换电站充电模块额定功率)按储能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移动充电设施奖励:具备储放功能的移动充电设施(储能容量不超过300kWh),按移动充电设施电池容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400元/kWh的一次性投运补贴。
(4)单个企业换电站、换电柜、换电站配建储能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补贴不超过4000 万元。
(5)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对接入市级充换电数据监管平台的换电站(含配建储能设施)、换电柜、移动充电设施运营商,按政策年度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第一年不超过0.4元/kWh、第二年不超过0.2元/kWh的充电服务费补贴,享受补贴的换电运营商收取的换电服务费上限不超过0.6元/kWh(含补贴在内),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相关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合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超过1年,是换电、配建的储能、移动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相关的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
(3)换电、移动充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配建的储能设施需向换电设施提供充电服务。三类设施按要求接入合肥市市级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在网不低于2年;
(4)换电、配建的储能、移动充电设施运营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合肥市有关规范要求;
(5)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年内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储能、移动充电设施需提供具有CMA和 CNAS 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报告,内部电池需符合 GB/T36276《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
(7)移动充电设施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在能效、智控、监控、平台接入等领域符合相关条件,并实现20辆以上的规模化推广应用。
移动充电设施条件
3、申请资料:
(1)采购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设施如为自行研发生产,请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关发货单据;
(2)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盖章原件);
(3)员工社保缴纳情况(直接从人社部门下载)及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复印件。
申请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1);
(2)换电场站基本情况信息(附件2-2);
(3)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4)项目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证明,租赁用地提土地供租赁合同,自有用地提供土地证。
申请换电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建设奖励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配建储能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3);
(2)储能场站基本情况信息(附件2-4)。
(3)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4)项目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证明,租赁用地提土地供租赁合同,自有用地提供土地证。
申请移动充电设施奖励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移动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5);
(2)移动充电设施基本情况信息(附件2-6)。
申请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的,需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申请表(附件2-7);
(2)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数据为准)、电费证明材料等。
4、政策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0551-63538578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支持标准:
市区禁行道路通行:允许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中、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非高峰时段进入市区二环以内道路通行(不含高架桥、快速路),允许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下的新能源货车在高架桥及上跨式立交桥通行。
临时停靠: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配送汽车, 可办理民生配送货车通行证,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 分钟。
2、相关要求:
(1)禁行道路通行证申请对象为车辆登记地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的新能源货车(中、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所有单位或个人;
(2)新能源邮(快)件配送汽车备案对象为车辆登记地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的新能源货车(中、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所有单位或个人。
3、申请资料:
申请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货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能源邮(快)件配送汽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为厢式或封闭式货车,邮管局出具的注册备案证明。
4、政策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 0551-63693858
(四)支持公共领域节能减排。
1、支持标准:
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20辆的客运、环卫、物流、驾培等公共领域汽车运营企业,对其新购置且接入市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测平台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每千克碳不超过10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相关要求:
(1)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购(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8日内)并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客运、环卫、物流、驾培公共领域汽车运营企业(不包含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20辆,车辆为合肥牌照;
(2)使用的车辆需接入市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控平台,在政策有效期内市级平台监测运营里程;
(3)享受节能减排奖励的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在申报企业名下,二手车不予享受;
(4)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年度碳减排量(M)=车辆年度行驶里程(S)*碳减排系数(K)*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FCL),其中:
3、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1);
(2)企业车辆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技术参数说明;
(5)市级监控平台核准的车辆行驶里程(由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出具)。
4、政策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0551-63538578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1、支持标准:
充电桩下乡奖励:每年部分重点乡镇组织试点,对在试点乡镇投资建设公共充电桩(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按额定充电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个试点乡镇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新能源汽车下乡奖励:对活动期间通过参与下乡活动销售门店购买新能源汽车下乡标准化车型的农村居民,给予5000元/辆的下乡推广补贴,新能源汽车下乡补贴条款与市级其它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条款不重复享受。新能源汽车下乡年度指标1000辆,用完即止。
2、相关要求:
申请充电桩下乡奖励的,具体要求为: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2)项目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3)在试点乡镇建设充电设施,申报主体须事先向属地乡镇政府进行备案,按项目建成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补贴,额度领完即止。
(4)领取补贴的充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所有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同时按要求接入市级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及充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在市级平台稳定运营期限不低于3个月。
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具体开展时间、活动形式由市经信局另行发布公告。
3、申请资料:
申请充电桩建设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充电设施下乡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5-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
(3)涉及发改、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4)场站基本情况信息及相关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5)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4、政策咨询电话:
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充电桩下乡) 0551- 62692767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新能源汽车下乡)0551-63538578
(六)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
1、支持标准:
氢燃料加氢奖励:对独立运营的加氢站、加氢车、加氢船按实际加氢量给予不超过25元/公斤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奖励:对采购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的氢燃料电池车辆,按照装机功率给予采购主体3000元/kW的一次性补贴,单车最高30万元。
2、相关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合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氢燃料加氢设施、氢燃料电池汽车的项目的投资运营主体;
(2)运营的加氢设施、氢燃料电池汽车需接入市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监控平台,实现对加氢站及加氢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氢燃料电池汽车必须新车登记注册,在网不低于2年;
(3)履行加氢站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对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加氢站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4)享受氢燃料加氢奖励的企业收取的费用上限不超过60元/公斤(含补贴在内)。
3、申请资料:
申请氢燃料加氢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氢燃料加氢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6-1);
(2)加氢站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协议、验收报告、设备购销合同、对应发票、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4)加氢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等;
(5)市级监管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申请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氢燃料车辆购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2);
(2)机动车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企业银行账户等材料。
4、政策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0551- 63538578
(七)支持智能网联测试应用。
1、支持标准:
(1)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奖励:对新建和改扩建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以上的港口和矿山无人驾驶、自动驾驶网约车、自动驾驶巴士、智能网联卡车物流、飞行汽车、无人车配送、无人船等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2)智能网联示范运营奖励:对投入运营的各类智能网联测试服务、数据中心、示范场景,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支持。
(3)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奖励:对申请在公开道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给予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费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2、相关要求:
申报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奖励的,具体要求为:
(1)固定资产投资须包含智能网联车辆和智能路侧设施设备等投资,该部分投资应超过1000万,不包含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购置或装修费用;
(2)投资的智能网联车辆和智能化改造路侧设施设备须按要求接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有行政或军事保密要求的除外);
(3)履行项目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智能网联车辆、设施设备无安全隐患。
申报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中心运营奖励的,具体要求为:
(1)申报奖励的数据中心运营主体应为社会服务机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商协会、联盟、民非机构),数据中心应为第三方公共监测中心,具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监测功能;
(2)配备不少于5名全职工作人员的本地化服务团队;
(3)数据中心根据接入车辆数据、车型数量、企业数量数据进行奖补(同时满足各项指标):
数据中心运营奖励标准
申报示范场景运营奖励的,具体要求为:
(1)示范场景包含智能网联车辆或智能化改造路侧设施设备。示范场景运营的所有车辆及设施须按要求接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有行政或军事保密要求的除外),车辆须具备安全性自我声明且车辆有效运营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申报主体配备不少于5名全职工作人员的本地化团队;
(3)根据车辆运营规模、年度累计自动驾驶运营里程对运营主体进行奖补(同时满足各项指标):
智能网联场景运营奖补标准
申报公开道路测试奖励的,具体要求为:
(1)进行公开道路测试的车辆(含无人配送车)在合肥市完成车辆测试牌照申请有关检测;
(2)完成合肥市道路测试申请并获得《安全性自我声明》;
(3)车辆须按要求已接入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
3、申报材料:
申报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奖励的:
(1)合肥市智能网联应用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表(附件7-1);
(2)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3)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数据接入证明;
(4)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
(5)经第三方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
*飞行汽车、无人物流船类场景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申请数据中心示范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及以上软件测评中心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
(2)数据中心委托运营函或其他运营权证明文件;
(3)合肥市智能网联数据中心示范运营奖励申请表(附件7-2);
(4)车辆接入情况汇总;
(5)企业接入情况汇总。
申请示范场景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运营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设合同、项目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委托运营的提供运营合同和年度运营报告(业主方盖章确认),自营的提供年度运营报告;
(2)运营类项目中委托运营的提供运营合同和年度运营报告(业主方盖章确认),自营项目提供年度运营报告;
(3)合肥市智能网联示范场景运营奖励申请表(附件7-3);
(4)车辆《安全性自我声明》;
(5)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出具的车辆累计自动驾驶运行里程证明。
*飞行汽车、无人物流船类场景运营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申请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奖励申请表(附件7-4);
(2)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报告、对应测试合同、发票原件、转账凭证;
(3)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及总结报告;
(4)市级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出具的车辆累计运行里程证明;
(5)由国家汽车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认可的、具备CMA、CNAS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报告。
4、政策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0551- 63538578
(八)支持产业链生态体系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车企业,给予合同执行金额5%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相关要求:
(1)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职工作人员不低于50人;
(2)申报企业为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动力电池系统、电机控制器、机电耦合装置、高压总成、车载充电机、DC/DC变换器、域控制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汽车芯片、车载操作系统、高精度地图、智能座舱、高清摄像头等生产企业;
(3)申报企业须通过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
(4)合同执行金额不能低于100万;
3、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供应商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申报企业首次配套确认报告,与整车企业签署的技术协议(时间须在2022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销售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三单取最小值)、发货清单。
4、政策咨询电话:
市经信局装备工业处 0551- 63538578
五、监督管理
1、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存在失信行为或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对违反国家、省及合肥市有关规定,违反承诺事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资金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市经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核查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政策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如审核需兑现资金总量超出预算安排,则按等比例缩减原则予以实际兑现。与市其他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自2022年5月9日施行,有效期2年。市经信局及各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细则。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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