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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地:新能源发电以共享模式租赁新型储能项目可获租赁金1%补助

   2023-11-07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780
核心提示:第一年资金池资金为2000万元,第二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第三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

广东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发布五华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到,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本县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新型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指出,本次安排3000万元作为五华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第一年资金池资金为2000万元,第二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第三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每年资金池资金在限额内申报,如有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资金池。

政策提出,鼓励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鼓励五华供电局与省、市供电局积极对接,加强“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在接入、调度、消纳、外送等方面的力度。

原文如下: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有关单位:

《五华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9月7日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工商务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

五华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和《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制造强省〔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型储能产业园“一核心三基地”的规划布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五华县新落户的新型储能项目及上、下游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

第三条县财政安排3000万元作为我县扶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投资、竣工投产、研发创新等。

第四条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制度。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总体绩效评价。县科工商务局负责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制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第一年资金池资金为2000万元,第二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第三年资金池资金为500万元。每年资金池资金在限额内申报,如有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资金池。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当年资金池总金额,则在当年资金池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扶持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达到投资强度,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奖励比例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且年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奖励比例上限为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研发创新奖。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瞄准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电池、硅碳负极材料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经认定,上述相关新型储能企业的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新模式开发。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本县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新型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租赁厂房优惠。对新落户的新型储能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贷款贴息扶持。新落户的新型储能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建成投产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10%的贴息支持,贴息支持的利息为项目投产次年起三年内在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项目贴息金额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配套保障要素

第八条企业新上规奖励。正式投产后两年内首次实现上规的企业,执行省、市现行的“小升规”奖励政策。

第九条优化保障消纳。鼓励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鼓励五华供电局与省、市供电局积极对接,加强“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在接入、调度、消纳、外送等方面的力度。

第十条加强资源要素保障。搭建行政部门与新型储能企业对接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保障新型储能项目在土地供应、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方面顺利推进,助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五华县实体经济攻坚突破20条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成立五华县新型储能行业协会。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互补和共享,促进新型储能行业规范、自律发展。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县科工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书;

(三)相应许可手续和批件:

1.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主要建筑已建成的,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凭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的检测报告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检测备案证明书》;

4.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具体包括投资起止时间及投资金额);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县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满一周年后的第一个月内申报,每满一周年申报一次,第三年则在末月内申报。

(二)项目所属企业向县科工商务局申请,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中的数据统计周期为每满一周年的数据,一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相同奖补项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评审流程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县科工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分配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县科工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县科工商务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登记、报告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华委函〔2022〕4号)有关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及法人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参与专项资金评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评审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对在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行为情况。

(四)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名词解释

“新型储能项目”是指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新能源企业自建储能电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制造端的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池辅助材料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投入(不含购地)。

“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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