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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023-11-0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170
核心提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备案或核准流程

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中。该办法对储能项目的建设备案、并网验收、运行管理以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纳入规模管控;

电网侧储能项目满足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后,可参与市场化交易,电源侧/用户侧储能项目与发电项目或用电项目为同一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无需单独履行注册手续;

鼓励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等辅助服务;

电化学储能电站要定期组织开展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演练;

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自建的电源侧储能项目,可与主体工程执行同一备案或核准流程。

附件如下。

关于《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新型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至11月10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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