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天津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了对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布局、用地分类管理、用地手续办理、用地监管和历史遗留项目处置五个方面的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措施。
文件原文如下: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规资业发〔2023〕199号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滨海新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细化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项目布局
各区要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空间布局。在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确定选址位置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75-2023)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符合集约用地要求。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尽可能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一级保护林地、天然林林地。涉及乔木林林地,需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不得将乔木林地砍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涉及灌木林地的,应尽量选择覆盖率低于50%的林地,光伏组件最下沿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应不小于4米,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方阵、场内集电线路及结合建、构筑物设置的光伏发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蓄滞洪区及需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海上光伏项目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
三、用地(海)审批手续办理
各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若涉及,本部分下同)要提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各区立项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立项前征求区规划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意见,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核实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有关要求,出具选址选线意见以及下一步需落实事项的具体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用地范围图以及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落实选址选线意见和用地权属情况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备案书面意见。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后,可结合实际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供地。
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需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需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后,再行申请办理相关用海手续。
四、用地(海)监管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及项目备案成果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监管底图,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配套设施,发现违法用地问题严肃查处。
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2023年3月20日《通知》施行之前已通过用地预审或出具规划用地意见、但尚未立项的项目,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通知》施行之前已批准占用耕地发展的复合类光伏项目,不得撂荒闲置耕地,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配套设施,发现违法用地问题严肃查处。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置有关矛盾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对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布局、用地分类管理、用地手续办理、用地监管和历史遗留项目处置五个方面明确有关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林草、能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措施。按照要求,我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我市通知》),在严格落实《国家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起草《我市通知》的主要考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通知》规定比较明确的,直接执行。如《国家通知》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可依照土地征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等内容,在《我市通知》中不再重复。二是《国家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地确定以及有关内容的程序性要求,在《我市通知》中予以明确。如“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等,在《我市通知》中明确了具体程序要求。三是《国家通知》中未包含利用海洋资源开展光伏发电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需求,按照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文件中增加了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的有关要求。如:“海上光伏项目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等。
《我市通知》共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合理规划项目布局”中要求各区做好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第2部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中明确光伏方阵、光伏发电设施用地(特别是占用林地)的分类管理要求,并提出涉及占用水利设施用地、涉及用海的管理要求;第3部分“用地(海)审批手续办理”中细化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前参与光伏发电项目选址选线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的程序,以及海上光伏项目用海手续的办理要求;第4部分“用地(海)监管”中明确以年度变更调查和项目备案建立监管底图,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海)监管;第5部分“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国家通知》施行前已批准项目(包括占用耕地发展复合类光伏项目)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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