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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风光储备类项目管理!纳入风光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须从省级储备项目库转出

   2023-11-30 河北省发改委38700
核心提示:本次《通知》减少了一条关于项目入库后的需要变更的管理办法。

11月28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风电、光伏发电储备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通知》指出,本通知所称风电、光伏发电储备类项目,是指符合当地风电、光伏发展布局要求,已基本落实用地条件且纳入风电、光伏发电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包括集中式、分散式风电和集中式、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

除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国家批复项目外,今后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均须从省级储备项目库转出。

按照“统筹设计、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省级储备项目库,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推进项目科学有序开发。

入库项目管理要求包括,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和市场化并网项目未按期核准(备案)、开工或全容量并网的,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重新评估建设条件,及时申请转入省级储备项目库或取消项目。

储备类项目要作为独立项目单独进行核准(备案),不得与同一开发主体的保障性或市场化并网项目合并核准(备案)。

出库项目管理要求包括,市、县能源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年出库规模,优先从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的项目(项目已取得用地预审、林草审批、环评等手续)中选择,鼓励具备自主调峰能力的多能互补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优先出库。超规模申报或逾期申报的,视为未充分履行竞配优选程序,不予受理。具备较强示范作用或对地方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可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出库,占用该市当年或下年出库规模,项目纳入当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管理。

本次《通知》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入库及出库时配储的相关细节。项目应承诺按要求配置储能等调峰设施,入库时不需要明确配置比例,出库时按当年开发建设方案要求配置储能。支持各市根据新型储能规划布局谋划建设新能源共享储能,满足独立法人、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技术和并网条件后,可按程序申请转为独立储能并列入省级规划,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签订协议后可从中租赁或购买调峰能力。

同时,本次《通知》减少了一条关于项目入库后的需要变更的管理办法。减少的内容包括,已纳入省级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如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内容,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变更投资主体需提供原投资主体同意变更说明,变更建设地点需提供变更后拐点坐标(kml格式)和市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支持性用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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