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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

   2023-12-0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33020
核心提示: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2023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现提前下达你盟市2024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2021年以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其中,第一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你盟市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4:

附件5-2:

附件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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