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福建省地震局发布关于《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公告,其中指出,装机容量1GW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以及30MW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此外,公告还提到,电力设施中1000米及以上档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杆的大跨越工程;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以及相关涉核工程都应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原文及解读如下:
关于《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2月2日
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福建省防震减灾工作实际,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涉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工程,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工程。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建设工程。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工程。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工程。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米以上的1级、2级大坝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设工程。
三、电力工程
7.电力设施中1000米及以上档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杆的大跨越工程。
8.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9.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11.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
四、工业工程
12.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及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气工程,大中型油(气)储罐区、输油(气)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气设施工程。
13.生产过程和产品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大中型化学工业工程。
14.大型采矿工程和大型金属冶炼工程。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级医院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和新设置传染病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I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
16.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设区的市级以上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剧院、会堂,4万座及以上体育场,6千座及以上体育馆,省级以上大型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图书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会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长隧道(长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桥梁(单孔跨径150米及以上,墩高80m及以上)、一级汽车候车楼。
21.新建干线铁路、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地方铁路、城际铁路,铁路枢纽和大型铁路车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工程。
23.城市轨道交通。
24.运输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25.液体危险品码头及其储罐区。
26.重要的水运客运站。
七、通信工程
27.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8.国家级、省级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建筑,省、设区市的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建筑。
29.发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广播发射台、高度200米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区域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建筑。
32.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及业主或建设单位、其他单位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福建省应当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解读
一、涉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工程,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工程。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建设工程。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工程。
4.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工程。
解读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第二条 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3.GB 50267-2019《核电厂抗震涉及规范》第1.0.3条规定:核电厂工程厂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确定厂址的设计基准地震动;
4.GB 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核电站及其它核设施工程需开展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经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因此,将上述1-5项核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米以上的1级、2级大坝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设工程。
解读说明:
1.根据GB 51247-201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第1.0.6条规定: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Ⅰ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其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峰值加速度和其对应的设计烈度可依据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2.目前,我省没有大(1)型水库,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2)型水库,对我省供水发电防洪灌溉和生态方面具有重大价值。同时,由于我省处在华南地震带和台湾地震带严重影响区域,地震活动比较活跃,尽管我省处在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也有地区处在Ⅵ度及Ⅵ度以上,但是我省地形复杂、地震活动形式严峻复杂,以往也是将大(2)型以上的水库在建设之初都开展了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有效抵御地震灾害、确保工程的地震安全经受住了考验。因此本文不再区分地震基本烈度的限定。
三、电力工程
7.电力设施中1000米及以上档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杆的大跨越工程。
8.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9.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11.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风电、光伏、储能电站等新能源基地。
解读说明:
1.根据GB 50260-201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第8.1.4条规定:大跨越工程指架空输电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以上)或塔杆较高(在100m以上),导线选型或杆塔设计需特殊考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按耐张段设计的工程,因此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
2.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是重要生命线工程,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是重要的电力生产基地和能源基地,这些工程对社会经济高质量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能源保障,其遭受地震破坏,将造成大面积停电或系统的大面积瘫痪,直接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快速恢复,将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对社会稳定将产生重大影响,属于特殊设防类或重点设防类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3.目前全国至少有22个省(区、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火电、水电工程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条款参考了广东、浙江、江西、江苏等周边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7-11项电力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四、工业工程
12.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及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贮气工程,大中型油(气)储罐区、输油(气)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气设施工程。
13.生产过程和产品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等大中型化学工业工程。
14.大型采矿工程和大型金属冶炼工程。
解读说明: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GB/T50470-201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第4.2.1条、GB 50761-2018《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第3.1.1条对活动断层影响以及地震破坏危险程度评价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3.本文针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结合行业抗震设计相关规范,对涉及的大中型重工和化学工业工程进行了细化,就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等,提出了大中型油气工程及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化学工业工程、大型采矿、冶金工业工程等,这些工程及设施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的破坏,因此其地震安全非常重要。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12-14项大中型重工和化学工业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级医院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和新设置传染病院,具有I、I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
16.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地市级以上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剧院、会堂,4万座及以上体育场,6千座及以上体育馆,省级以上大型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图书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会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
解读说明:
1.根据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3.0.2条规定: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2.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3.0.3条规定: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3.所列内容按照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GB/T51327-2018《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相关规定,对三级医院和新设置传染病院,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I、I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等建筑工程,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省级以上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筑工程、地市级以上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筑、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等特殊设防类工程和具有地震后不能中断基本功能的重点设防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等,应该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城市各类大型场馆、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限高层建筑等特殊设防类和部分重点设防类工程由于人员聚集、救灾难度大、功能特殊和设计地震动长周期需要等因素,应该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4.福建毗邻台湾,常受台湾强震影响。台湾地震属于远震,周期较长,房屋高度大于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其结构周期也相对较长,与台湾强震容易产生同频共振的效应,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反应谱只提供到6s,满足不了超限高层建筑的需求,需要通过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来提供。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15-19项公共建筑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长隧道(长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桥梁(单孔跨径150米及以上,墩高80m及以上)、一级汽车候车楼。
21.新建干线铁路、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地方铁路、城际铁路,铁路枢纽和大型铁路车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工程。
23.城市轨道交通。
24.运输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25.液体危险品码头及其储罐区。
26.重要的水运客运站。
解读说明:
1.根据JTG/T 2231-01-2020《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第5.1.4、3.1.1条,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第1.0.4条,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6.0.2、8.0.2条,GB50111-201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009版)》第1.0.3、1.0.4条,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第3.1.1条以及JTS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1.0.5条等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新建干线铁路、高速铁路、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重要的水运客运站以及液体危险品码头及其储罐区等,其设防标准要求高,属于重要的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为重要的救灾通道和重要节点,在遭遇破坏性地震时,须保持或快速恢复正常运行功能或不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需要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航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属于重要生命线工程,属于人员聚集地、且需要保证地震时的其功能稳定或及时恢复,对地震安全也有特殊的需要。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20-26项交通运输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七、通信工程
27.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8.国家级、省级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建筑,省、设区市的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建筑。
29.发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广播发射台、高度200米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区域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
解读说明:
1.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规定,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国家级和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国家级和省级信息中心(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区域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等属于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为重要的通信保障系统,是指挥抗震救灾重提供通信保障,须保持正常运行功能,不被损坏或者能在极短时间内恢复其功能,其抗震设防要求高。
2.全国至少有22个省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通信工程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条款参考了广东、浙江、江西、江苏等周边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27-29项通信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建筑。
32.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及业主或建设单位、其他单位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解读说明:
1.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相关规定,科学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工程,属于特殊设防类,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为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设施,其抗震设防要求高,要确保在遭遇破坏性地震时,保持正常运行功能,不被损坏,需做专门的地震安全研究。
3.为适应各行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变化,32项规定了抗震设防要求超出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的GB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其它重大工程建设场地采用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情况。
因此,按照上述说明以及全国大部分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范围,将上述30-32项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范围,需要开展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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