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完善山东省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其中指出,现行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用户侧收取标准由0.0991元/kWh暂调整为0.0705元/kWh。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2023年11月9日,山东省能源局等单位印发《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规定,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时,可根据月度可用容量获得容量电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月电力市场供需确定。经省能源局确定的示范项目,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在2023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其中指出,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新疆、陕西、山东发布《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江监管办对《关于明确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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