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市场规则》中储能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 〔市场定义〕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四十五条 〔发电企业申报〕日前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发电企业以发电机组为单位(风电、光伏、独立储能等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电能量报价及辅助服务市场报价信息,若未报价则采用常设报价。由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不得集中报价,禁止发电企业串通报价。
第七十七条 〔新型经营主体衔接〕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并在调度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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