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阳光电源发布公告称,阳光电源控股子公司阳光新能源近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投资者安徽铁基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基新能”)、浙江富浙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浙富创”)。本次铁基新能和富浙富创向阳光新能源合计增资34,700万元人民币,其中2,738.7530万元用于新增股本,31961.24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阳光新能源的注册资本由149,946.0959万元增加至152,684.8489万元,公司持有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比例由82.9437%减少至81.4559%,阳光新能源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得与阳光新能源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前述阳光新能源所从事的业务指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开发。
如果阳光新能源现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阳光新能源股份(以下称“原始拟转让股份”),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上述优先购买权,则该等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按照现有股东与受让方就拟议的股份转让达成的同等条款与条件向受让方转让股份,该投资人可以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份数额为:受让方拟受让的原始拟转让股份数额*该投资人所持股份数额/(所有实际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数额+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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