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由33%变为25%,且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以享受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至期满。
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进入获利第一年,因此2007年和2008年免缴所得税,2009年、2010年及2011年按照12.5%的所得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09年9月,公司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公司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在享受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将按高新技术企业税率计缴所得税,所得税率15%高于当前的12.5%所得税率。同时,若公司不能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均可能增加本公司的纳税负担,从而给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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