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合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户用光伏项目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2023年8月26日前(含8月26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原文如下: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资源开发力度,推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104号文)、《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以下简称省能源局33号文)、《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8〕36号)相关要求,按照市领导指示,现就加强我市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学统筹谋划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与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对接,根据辖区新能源资源情况和变电站、线路、台区消纳能力,按年度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开发,谋划一批集中式光伏、风电等重大新能源项目。
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一)健全开发建设体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风电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根据国家能源局104号文、省能源局33号文有关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光伏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由市级调整至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具体事宜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光伏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1)。
2.集中式光伏项目需按照省能源局规定要求参与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中选项目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
3.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两种: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纳入省能源局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获准纳入的项目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详见附件3)。
4.集中式风电项目需按照省能源局规定要求参与全省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中选项目需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至省能源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核准所需材料需符合当年度省能源局规定要求)。
5.分散式风电项目分为两种:“全额上网”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至省能源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二)实行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分类管理
1.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户用光伏项目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2.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2023年8月26日前(含8月26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三)开展承载能力评估
1.明确承载能力评估责任。按照省能源局33号文要求,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应以县为单位,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其中绿色区域为可完全就地消纳,推荐分布式电源接入;黄色为对于确需接入的项目,应开展专项分析;红色为电网运行安全存在风险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
2.及时公布承载能力情况。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应通过供电公司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情况,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同步对外公示。
(四)规范备案数据收集
国网合肥供电公司要配合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光伏备案工作台账(详见附件5)。属地能源主管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备案情况台账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新型能源发展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光伏备案工作出现的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就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权限调整事宜面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备案告知书,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出现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缴纳保证金、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任何不当干预市场行为。
(二)加强项目安全监管。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城建、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光伏备案告知书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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