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发改工业[2007]2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国内短缺的资源类产品、技术类产品进口,根据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制定《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主要指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农林类先进技术,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引进的先进技术。引进技术是指买断或许可方式进:国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或通过合作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先进专有技术的行为。对引进此类先进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部分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指目前国内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国民经济各领域急需的重要装备。对此类装备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部分是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主要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中,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重点支持的个六个领域范围内选择的重点行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的投资类项目项下进口生产性设备、零部件(不予减免税清单中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因涉及到设备、零部件较多,且不同行业类型各异,此部分设备和零部件进口贴息,参照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部分是资源性产品、原材料。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对其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具体的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财政部、商务部具体贴息办法发布后执行。
特此通知。
2007年9月27日
附件: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一、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
1、核电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2、核电锻件制造技术
3、核材料及装置的设计制造技术
4、太阳能热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5、2兆瓦以上风力发电设备设计制造技术
6、风电用变频器设计制造技术
7、可再生能源、氢能等新能源领域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8、500千伏以上交直流套管制造技术
9、6英寸大功率直流输电用晶闸管制造技术
10、大型高效煤矿采掘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11、煤层气(瓦斯)勘探及开发利用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12、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13、有利于提高煤矿回采率的设备技术
14、煤矿地质、石油及地球物理勘探关键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15、二氧化碳用于三次采油以及开采煤层气和回注技术
16、高性能海水淡化用反渗透膜制造技术
17、火电厂脱硝工艺和装备技术
18、绿藻转化二氧化碳工艺和装备技术
19、废旧家电破碎及分选技术
20、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装备的设计制造技术
21、动力推进系统,包括各类发动机、动力装备等的设计制造技术
22、汽车用先进自动变速箱设计和制造技术
23、汽车发动机控制系统、防侧滑系统等车用功能电子和执行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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