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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大东区发布氢燃料电池汽车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2024-04-02 国际能源网30870
核心提示: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2024年3月27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大东区关于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氢能方面指出:

1、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同时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20%,最多300万元的投资补贴。适度发展天然气(沼气)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零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30%,最多500万元的投资补贴。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化工园区。

2、降低氢气储运企业成本,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3、对新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额补贴;对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补贴。

4、对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型,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单个车型给予100万元定额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连续2年产量超过200辆/年的单一车型,按车型(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车型不超过2个。

5、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理论前瞻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聚焦制、储、加、用等氢能产业链核心环节,根据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单位补贴,最高500万元;根据相应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际销售额给予制造单位10%补贴,最高500万元。

6、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对国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7、鼓励规划建设运营氢能产业特色园区,对经认定运营成效突出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实际运营费50%给予运营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入驻5-10家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50万元/年;入驻10家以上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100万元/年。

8、对固投500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领域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氢能制造类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年。对企业融资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研发、建设、生产,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租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上一个台阶补贴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9、以物流车、公交车、中大型客车、重卡、特种车等营运车辆为重点,积极探索燃料电池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管理服务、市际专线货运等场景的示范试点及推广应用,并简化各项审批手续。

10、对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采购并投入运营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对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按实际支付利息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全文如下:

大东区关于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辽宁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规范政策措施和专项资金落实。根据《大东区支持氢能(暨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管理

以区本级和上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符合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要求的,由本级资金和上级资金按比例配套补贴资金,本级资金和上级资金比例不低于1:1。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内相关部门作为各项政策措施条款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在每年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支出时,研究确定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后,报区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大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实际入驻大东区的氢能企业,需同时满足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资质准入与经营监管要求,申报主体未列入大东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大东区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支持制储运加体系建设

(一)支持多元氢气制取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建设工业副产氢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提高低成本车用氢气供应能力,对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同时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探索应用液氨、甲醇等低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20%,最多300万元的投资补贴。适度发展天然气(沼气)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10%,最多100万元的投资补贴。积极发展光伏、风电等零碳制氢,对相关项目固投给予最高30%,最多500万元的投资补贴。绿氢生产项目可不入化工园区。

本条的实施细则后续制定。

(二)支持完善氢气储运体系

1.支持标准(第一部分)

降低氢气储运企业成本,按企业购买使用车用氢气存储设备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具有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相关资质。

(3)沈阳范围内建设储氢设施并实际开展储氢业务。

(4)申报前五年内(成立不足五年按成立之日起)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的资质凭证。

(3)储氢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储氢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5)与从事储氢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备二维码标识)。

(7)车用氢气储运单位与用氢单位(或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氢气用途为车用的证明材料。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4.支持标准(第二部分)

对专业从事车用氢气运输的项目主体,车辆运输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按照年度累计车用氢气实际承运量,对该部分氢气按照1.5元/公斤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5.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在大东区内开展业务。

(2)具有氢气运输相关资质。

(3)操作人员完成上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申报前五年内(成立不足五年按成立之日起)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

(5)车辆运输路线固定,运输终点加氢站位于大东区范围内。

6.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从事氢气运输的资质凭证。

(3)操作人员相关培训证明和资质证书。

(4)开展氢气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5)运氢设备检修及合格证明。

(6)能够反映申报期内车用氢气承运量和运输里程的相关合同、票据、收发单据、系统导出数据。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1.支持标准

对新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定额补贴;对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且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按照日加氢能力不少于1000公斤和500公斤两档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补贴。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加氢站已完成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车用压缩氢气经营许可证照。

(4)申报前五年内(成立不足五年按成立之日起)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土地出让协议。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相关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经营许可相关证照(复印件)。

(4)加氢站、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的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5)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4.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

(四)支持新车型研发

1.支持标准

对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车型,新开发并上市销售的单个车型给予100万元定额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连续2年产量超过200辆/年的单一车型,按车型(燃料电池乘用车、客车和货车)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车型不超过2个。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车辆生产厂址位于大东区内。

(3)新车型已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如工信部文件名称调整,以调整后的文件名称为准)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车型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材料。

(3)申报产量补贴需提供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4.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五)支持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理论前瞻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聚焦制、储、加、用等氢能产业链核心环节,根据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单位补贴,最高500万元;根据相应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际销售额给予制造单位10%补贴,最高500万元。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项目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或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3)科技成果需经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报告(已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除外)。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供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所需原始材料、实际销售合同、票据等证明材料(已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除外)。

(3)申报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全套)。

(4)证明上一年相应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际销售额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4.责任部门

区科技局认定科技成果及产业化、区工信局认定销售额。

(六)支持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氢能成套设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对国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3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套)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进行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要求:

参照当年辽宁省首台(套)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产品通过首台(套)认定。

(3)该产品应用于氢能领域,且企业已在首台(套)认证有效期内实现产品推广应用。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首台(套)认定证明材料。

(3)申报省级首台套市场化推广应用奖励年度首台(套)氢能装备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单独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须用户单位盖章)。

(5)首台(套)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4.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七)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布局建设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经认定后,按照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及土建费)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机构。

(2)创新载体通过上级部门认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由市场监督部门认定。

(3)创新载体服务方向为氢能领域。

(4)按照沈阳市、大东区当年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标准确定补贴基数。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认定证明材料:科技、市场监督部门公布的批复文件通知、年审报告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平台额外提供CMA或CNAS认证材料。

(3)购买设备及软件的合同、发票及其它付款凭证。

4.责任部门

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由区科技局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检测中心由区市场局负责。

各单位分别确定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由区工信局统一组织申报,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1.支持标准

鼓励规划建设运营氢能产业特色园区,对经认定运营成效突出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实际运营费50%给予运营补贴,期限三年,其中,入驻5-10家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50万元/年;入驻10家以上氢能生产制造企业,最高100万元/年。

2.申报要求

(1)在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氢能产业链的销售收入占产业园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70%。

(3)园区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

(4)园区建设期和运营期内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3.申报材料

(1)专业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区(市)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与专业运营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园区建设情况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园区内入驻企业及运营发展情况报告证明材料。

(5)能够反映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比、产业园研发投入占比的佐证票据和审计报告(需具备二维码标识)。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4.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九)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1.支持标准

对固投500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领域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当期项目实际完成固投的20%给予补贴,最高1000万元。对氢能制造类重大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年。对企业融资租赁关键设备和产线用于研发、建设、生产,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租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年。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上一个台阶补贴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2.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项目设计投产产品应为氢燃料电池系统(电堆“八大件”)、制氢加氢先进装备、储氢运氢关键零部件等。

(3)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4)申请贷款补贴的贷款行应为辽宁省内独立银行法人机构。

(5)获得营收奖励的企业如在三年内迁出大东区,应返还全部奖励(扣除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部分)。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审批和开工相关手续(复印件)。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设备及软件购买安装合同、发票及其它付款凭证。按照沈阳市、大东区当年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标准确定补贴基数。

(4)租赁补贴的证明材料:租赁及付款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

(5)贷款贴息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相关凭证。

(6)营业收入一次性补贴按照统计部门认定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判定,企业应出具营业收入证明。

(7)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4.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第七条 支持示范推广应用

(十)支持多领域示范运营

1.支持标准

以物流车、公交车、中大型客车、重卡、特种车等营运车辆为重点,积极探索燃料电池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管理服务、市际专线货运等场景的示范试点及推广应用,并简化各项审批手续。

积极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争取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修订,出台氢燃料电池汽车路权支持条款,对照不同型号、用途的车辆分门别类设定路权,并以文件、通知形式确定各项审批手续。

2.责任按照沈阳市工作推进情况和任务安排进行落实。

(十一)支持车辆购置使用

1.支持标准

对直接购置氢燃料电池车辆且单车自然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2万公里以上的给予购置补贴,其中:8吨及以下物流车(轻型物流车、冷藏车、环卫车等)最高50万元/台;12至31吨物流车(物流车、环卫车等)最高85万元/台;31吨及以上牵引车、自卸车最高105万元/台;9.5米以下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等)最高50万元/台;9.5米以上客车(旅游车、通勤车、公交车等)最高90万元/台。2025年、2026年在2024年补贴标准上分别下降10%、20%,单车补贴金额不高于该车辆销售价格的80%。若车辆获得上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原有补贴基础上以差额补齐方式兑付。

对通过贷款或融资租赁等方式采购并投入运营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对年化利率不超过6%的,按实际支付利息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2.申报标准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机构。

(2)补贴车辆应接入大东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大数据平台中心(暂定名);大数据平台中心建成前投入使用的车辆,未接入时间段依据车辆发动机或其他车载装置记录数据确认纯氢行驶里程。购置车辆的三年内消耗燃料氢气的50%应为大东区范围内(或连接大东区的氢能高速上)加氢站提供,获得补贴3年内车辆不得转租转售,否则退回补贴资金(扣除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部分)。

(3)补贴对象为新购置车辆,二手车、翻新车不享受本政策。

(4)需要停车或者慢速行驶进行工作的市政工程车辆,行驶里程下限可减按标准里程20%计算,(自然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4000公里以上)。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车辆购置明细:购置合同、发票等,车辆信息和证照,及产品合格证。

(3)大东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大数据平台中心提供的行驶里程和加氢量数据。

(4)贷款贴息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相关凭证。

(5)融资租赁贴息的证明材料: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和合作真实性承诺。

4.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负责车辆购置补贴、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做好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二)鼓励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

1.支持标准

对满足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乘用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给予0.2元/公里、0.5元/公里的运营补贴,每个核算年度车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补贴上限。其中:年度用氢里程要求轻型车辆不低于2万公里,中重型车辆不低于3万公里。

2.申报标准

(1)申报单位为大东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2)补贴车辆应接入大东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大数据平台中心(暂定名),大数据平台中心建成前投入使用的车辆,未接入时间段依据车辆发动机或其他车载装置记录数据确认纯氢行驶里程。购置车辆当年及前后各2年(车辆未购置或报废年份不算)消耗燃料氢气的50%应为大东区范围内(或连接沈阳市的氢能高速上)加氢站提供,获得补贴3年内车辆不得转租、转售,否则退回补贴资金(扣除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部分)。

(3)车辆申请补贴当年及前三年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车辆购置明细:购置合同、发票等,车辆信息和证照。

(3)大东区氢燃料电池汽车大数据平台中心提供的行驶里程和加氢量数据。

3.责任部门

区工信局

第八条 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1.支持标准

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各类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交流活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

2.支持方式

引进优质项目作出贡献由责任部门提供项目情况汇报、评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区商务局组织上报,由大东区政府认定,同一企业、团队、专家每两年最多认定一次。会议及交流活动参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进行评估和支持。

3.责任部门

区商务局负责重点学术及交流活动、管委会投资促进部负责引进优质项目部分。

(十四)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支持标准

引导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成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地方机构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政府引导基金。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研究制定适合氢能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鼓励证券机构发行面向氢能产业领域专项债券,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

2.支持方式

针对氢能产业方向对符合支持标准的融资活动给予支持。

3.责任部门

区财政(金融)局

(十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氢能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人才补贴、项目启动经费以及购房补贴。对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企业实际需求的产业人才,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支持方式

参照现有政策,协助企业对氢能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引进培养的人才进行高层次人才申报,并协助企业申报《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根据“兴沈英才计划”的各项补贴政策,对企业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及按照《沈阳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企业实际需求的产业人才,给予相应的人才政策。

3.责任部门

区人社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资金申报

责任部门制定年度政策资金计划,由区工信局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政策资金使用应符合《大东区工业及信息化(含科技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区级文件和上级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各责任部门自行确定组织申报政策的时间、方式、要求,组织申报并报区政府审议。需进行补贴资金及数额划算的,安排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算。需确定当年补贴比例的,由对应责任部门确定。政策条款对应多个责任部门的,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 惩戒机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上级和本级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资金支持,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被取消资金支持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政策。涉及退款的单位应在收到取消资金支持通知后15日内退还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区工信局作为总牵头执行部门,负责协调各责任部门。各条款由对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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