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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铁岭、抚顺、朝阳等多地叫停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2024-04-03 辽宁省发改委27840
核心提示:对于已建成和已开工项目,电力公司应采取措施,应接尽接

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发改委公布了《全省符合国家要求新能源利用率水平的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结果展示图》,铁岭、鞍山、营口等多地的部分下属县已经为红色区域。具体区域对照如下图

根据2024年2月6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4〕67号),

按照《导则》评估为黄色、红色等级的受限地区,

对于已建成和已开工项目,电力公司应采取措施,应接尽接;

对于已备案未开工项目,电力公司告知暂缓建设;

未备案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告知暂缓备案,等待电网承载力改善后再继续备案工作。

文件原文如下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24〕67号)要求,近期省电力公司对我省2024年第一季度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开展了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本次评估结果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电话:024—23146685

  附件:全省符合国家要求新能源利用率水平的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结果展示图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全省符合国家要求新能源利用率水平的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结果展示图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电力公司  关于规范发展分布式光伏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

推动分布式光伏可持续健康发展是落实“双碳”战略,打造辽宁清洁能源强省的重要举措。随着分布式光伏进入跃升发展新阶段,结合我省新能源发展实际,为统筹集中式和分布式新能源平衡消纳,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并网管理提升消纳能力,保障分布式光伏规范科学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管理。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单点接入且规模容量小于6兆瓦,主要分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户用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屋顶或建筑物表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户用分布式光伏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原则上不能影响周边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配电网具备接入容量区域,除户用分布式光伏外的小型地面光伏项目均参照普通地面电站管理,需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

二、坚持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纳就地平衡。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参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以下简称《导则》)及本文件相关要求,根据本地区电力需求及电网情况,电网公司按季度计算地区(市、县)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将本省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县(市)区名单向社会发布,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规模和建设时序,引导企业、居民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按照《导则》评估为黄色、红色等级的受限地区,对于已建成和已开工项目,电力公司应采取措施,应接尽接;对于已备案未开工项目,电力公司告知暂缓建设;未备案项目,由相关审批部门告知暂缓备案,等待电网承载力改善后再继续备案工作。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安全运行水平。分布式光伏接入电压等级按照《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要求,拟接入10 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满足采集监视、执行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的要求。支持“公司+村镇+农户”等模式开发分布式光伏,针对第三方租用居民自有屋顶或建筑表面等方式共建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通过聚合商模式实现功率控制功能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并网。

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能力。电网企业要大力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要合理确定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比例要求,探索开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电网工程示范,重点加大对纳入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县和整县推进试点地区投资改造力度。

五、加强地方指导及监督工作。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结合发布的评估结果,在规划制定、项目开发等环节积极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有序建设,促进源网协调发展。同时在建设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过程中要严格备案管理,严厉打击“光伏贷”、过度宣传、承诺保障项目收益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为,推动当地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后续国家相关政策如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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