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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事关水面光伏

   2024-04-09 世纪新能源网11280
核心提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今年2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要求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

文件指出,要紧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在此背景下,吉林、山西、广西、甘肃、宁夏、湖北等省于日前相继下发总河长令,明确表示对河湖库“四乱”问题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强力推进整治。整治工作重点聚焦非法侵占水域岸线、侵占水库库容、筑坝拦汊、填堵河道、违规建设水面光伏、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工程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事实上,水利部自2018年就已经开始清理整治“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违规光伏项目曾被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于2021年进行了全国通报。

2022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

尽管水利部相关人员进行了政策解读并非一刀切,而是要交由地方来论证、决定是否适合建设水面光伏,但在此背景下,已经有多个水面光伏项目遭到拆除,其中影响最大的为泗洪领跑者项目。

在科学论证的情况下,水面光伏项目开发仍能继续推进,去年以来,多个省份均有渔光互补、水光互补项目取得指标。但是,近期,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渔业水域中布设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光伏项目不应占用养殖水面,光伏板覆盖率不超过40%,并对已运行的1MW以上“渔光” 项目进行一次联合摸底排查。

尽管征求文件明确表示不搞“一刀切、大拆除”,防止造成对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再次破坏。但是,据了解,有渔光互补项目的开发商对此类项目的开发已经暂停,已开发好的相关项目也暂缓实施,以避免政策风险。伴随各省市本次违规水面光伏的清查,援引自水利部工作人员的相关建议来看,水面光伏电站在建立前期应按照程序去进行防洪评估,没有的应去补办。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应逐步拆除退出。具体文件见下: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这些问题和短板,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将水库纳入“清四乱”范畴,以“零容忍”态度深入排查整治,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河道、湖泊、水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确保其空间完整、功能完好,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河湖库“清四乱”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落实河湖长制的重要举措,作为体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以妨碍河道行洪、侵占水库库容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工作向纵深发展,坚决清存量、遏增量,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集中力量攻坚,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等工作部署,对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以及阻塞溢洪道等行为,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发现一处、清理一处,保护水库库容,改善库区面貌,保障水库功能有效发挥。要结合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情况,对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进行重点整治。

2024年至2025年,利用2年时间对水库“四乱”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其中,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清理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承担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清理整治任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24年6月底前制定集中清理整治方案报水利部,明确清理整治水库名单、工作安排、时间节点等,其中,中央直管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等单位制定清理整治方案。集中清理整治期间,同步推进其他水库清理整治工作。集中清理整治后,按照“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要求,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全面总结提升,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

各地要在全面总结“清四乱”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河湖遥感疑似问题图斑核查,聚焦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等,切实清理整治存量问题。紧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要以大江大河大湖、大运河、山区河道、中央直管河湖、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交叉河道等为重点,纵深推进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除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并向农村河湖延伸。

四、压紧压实责任,推进问题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一)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本级总河长对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工作作出部署,并作为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将具体目标任务压实到每一位河湖长。要提请相关河湖长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难点问题,定期调度,推动清理整治任务落实落地。要将河湖库“清四乱”作为河湖长制有关考核的重要内容,真考核严考核,确保各级河湖长既挂帅又出征。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强化立案查处,加强行刑衔接、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河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市级对县级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复核,省级对市、县级排查整治情况审核把关。中央直管河湖库纳入属地职责范围,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对接地方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实行台账管理。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河湖库开展全面排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逐个河湖逐个水库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等“三个清单”,逐个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落实市、县、乡级河湖长责任人,落实河湖、水库问题清理整治责任主体。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将全部问题及“三个清单”纳入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四乱”问题台账,及时更新问题排查情况,跟踪清理整治进展,既要紧盯重大问题整改,也要关注农村河湖库“四乱”问题、群众关心的“小微”问题整改。

(四)严格限期整改。

当年排查的问题应在当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其中,对严重影响防洪、威胁工程安全的,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延期整改方案报经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河湖长同意并报水利部,实行挂账监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涉及库区移民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农民唯一住房等群众生计问题,要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水库集中清理整治阶段,按照各地制定的方案开展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暗访、进驻式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市、县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指导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要加强对市、县的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每年台账内问题总数的30%,并覆盖全部市、县(无人区、交通极为不便地区除外),其中,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严重侵占防洪库容等重大问题,要逐项审核销号。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和抽查检查,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相关抽查检查工作,结合水利部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计划,另行安排。水利部信息中心、河湖保护中心按照要求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开展现场督导。

(六)严肃追责问责。

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河湖库“清四乱”责任追究机制。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推进不到位、问题整治进展缓慢的,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对有关河湖长、部门进行提醒。对“四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同类问题反复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的,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河湖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水利部将视问题情况对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市、县级河湖长进行约谈。

五、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一)全面划定管理范围。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对故意避让城镇和村庄、建(构)筑物,降低划界标准缩窄河道等问题,要坚决纠偏、及时整改。要加快查缺补漏,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山区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在2024年底前全面完善名录并基本完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水库库区河段是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河道管理范围按依法依规划定的库区管理范围确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要衔接,确保管理范围线连贯。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明确具体坐标,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图并与公告工作同步完成。

(二)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岸线分区管控要求等,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和监管,不得超权限审批,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河道的监管。对于开展洪水灾害灾后重建的地区,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灾后重建工作,对于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水毁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阻水片林等,不得在原址复建、复植;水毁的阻水桥梁、道路等涉河建设项目,复建后不得妨碍河道行洪。

(三)强化日常巡查管护。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湖、水库、堤防等管理单位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河湖及水库管理保护责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河湖、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及巡(护)河员加强河湖库日常巡查管护,建立巡查日志,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人工智能、北斗、无人机、无人船等信息技术加强监控预警,及时发现制止新出现“四乱”苗头性问题,并及时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推动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

(四)强化山区河道管理。

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要结合山洪灾害发生情况、责任人调整情况等,动态调整山区河道名录和“四个责任人”名单,明确责任要求,4月30日前通过广播、电视、村民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在县、乡、村范围内向社会公布。乡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按要求巡查检查,组织开展问题整改,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地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组织对名录内山区河道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妨碍行洪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涉及防汛的要及时通报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地方各级河长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便桥阻水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台账,统筹解决好群众出行和防洪安全问题。巡查管护责任人要开展经常性巡查,重点巡查人口密集、涉水活动频繁的河段,汛期加密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自2024年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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