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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备案程序参照屋顶、无可开放容量需配储能

   2024-04-10 河北发改委18240
核心提示:配套储能应与光伏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可自行建设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

日前,河北省发改委公布《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参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程序到相关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县项目由市级集中打捆备案;在无可开放容量地区建设的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需配置储能(不低于集中式光伏配储比例),并承诺在分布式光伏中优先参与电网调峰,配套储能应与光伏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可自行建设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并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24]4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强省,拓展分布式光伏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等建筑物屋顶、闲置土地,高速公路沿线的高速路基及边坡、隧道出入口、隔离带、互通立交、匝道圈中的闲置土地等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助力路衍经济发展,加快实现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现将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化备案流程。

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参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程序到相关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县项目由市级集中打捆备案;在无可开放容量地区建设的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需配置储能(不低于集中式光伏配储比例),并承诺在分布式光伏中优先参与电网调峰,配套储能应与光伏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可自行建设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并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

二、探索开发新模式。

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等地优化布局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研究探索市场发展新模式,推动分布式光伏在交通领域新应用,助力改善交通领域用能结构,进一步促进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三、项目科学有序实施。

交通主管部门应指导开发企业结合高速资源、周边电网情况、合理规划建设目标及开发时序,项目规划建设实施应不影响交通安全。

四、电网企业做好接网服务。

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分段实施,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容量及周边电网实际情况,就近接入电网。电网企业依据项目备案文件、用地权属及发电户主体证明材料办理接网手续。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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