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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光伏新材料、先进硅材料等!内蒙古明确12类企业参与电力交易认定流程

   2024-04-25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30060
核心提示:内蒙古能源局、工信厅印发《关于明确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企业认定流程的通知》

4月22日,内蒙古能源局、工信厅印发《关于明确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企业认定流程的通知》。通知明确,目前申报范围包括光伏新材料及应用、稀土新材料、电供热、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5G基站、半导体材料、储能电池、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12个行业的用电企业。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企业认定流程的通知

内能源电力字〔2024〕233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明确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企业认定流程,提高认定时效性,更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目前主要包括:光伏新材料及应用、稀土新材料、电供热、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5G基站、半导体材料、储能电池、先进化工材料、先进碳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硅材料12个行业的用电企业。如《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调整变化,按最新目录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分表计量要求,对符合申报范围的生产产品能够单独统计用电量及用电变化情况。如果生产流程中部分符合申报范围,但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明确合理的“定比定量”统计办法,确保提供准确的生产产品用电量。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所在旗县(市、区)电力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上报盟市电力交易主管部门。

(二)盟市评审和认定。

盟市电力交易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行业专家现场评审、认定,形成评审意见。盟市电力交易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明确意见,上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自治区能源局复核。

自治区能源局对盟市上报材料及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对于材料或认定结果存在问题的,退回补正,盟市电力交易主管部门要于退回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对于复核通过的,出具最终认定意见。

(四)公示和结果发布。

最终认定意见在自治区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能源局发文认定。

(五)结果执行。

由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有关文件做好相关工作。

四、日常监管

(一)企业自评。

已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因政策变化、生产产品变更、停产等原因,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要向所在地电力交易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经盟市电力交易主管部门认定后,报自治区能源局。

(二)年度抽查。

盟市电力交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年度抽查(抽查比例:50%),形成是否需要退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抽查意见。年度抽查工作要于当年12月底前结束,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自治区能源局。

(三)滚动退出。

针对企业自愿申请退出及盟市抽查认定需要退出的情形,经自治区能源局审定后,由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四)惩罚机制。

企业应自主申请退出但未提出申请,经盟市抽查认定应该退出的,需退回不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计算方法:退回金额=(一般行业平均成交价格-该企业当月成交价格)*电量*时间,时间从企业由于政策变化、自身原因等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次月算起。

五、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并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联合自治区能源局共同发布,《目录》仅用于辅助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相关电力交易政策执行工作。

(二)自治区能源局具体负责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交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各盟市要明确电力交易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申报、资料收集、审核、专家评审、认定等工作。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声明

2.交易主体信息表

3.盟市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盟市部门上报文件)

4.专家现场评审意见

5.企业简介(公司章程、股份结构及股东相关情况)

6.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7.企业营业执照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环保验收或环评相关文件

10.项目节能审查批复相关文件

11.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或应急部门审查文件

12.项目近期产品销售发票

注:大数据、云计算企业按照《关于我区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相关要求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0〕255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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