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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112.98万!又一央企光伏项目非法占地

   2024-05-22 世纪新能源网19640
核心提示:某央企下属公司因擅自占用土地,被沁水县自然资源局罚款112.98万元

2024年5月13日,某央企下属公司因擅自占用土地,被沁水县自然资源局罚款112.98万元。

公示显示,此央企山西分公司于2022年8月始,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沁水县内11298平方米土地修建光伏发电升压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占用土地违规行为。

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2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1298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112.98万元。

近期,光伏项目被罚的情况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24至今已有11个项目被罚。

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近日,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法规,发布了一则针对某央企下属陕西电力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于榆阳区建设了光伏发电升压站,形成了非法占地的实际事实。经调查核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达1452平方米,相当于2.18亩,尽管该地块符合规划要求,但其性质为未利用地。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陕西电力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责令该公司将非法占用的 1452 平方米(折合 2.18 亩)土地移交榆林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

对该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规划 1452 平方米(折合2.18 亩)未利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3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18.876 万元)。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4个项目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华中监能罚决字〔2024〕16号、华中监能罚决字〔2024〕17号分别对应两个光伏项目。

根据处罚决定书,新余仙女湖区新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2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及新余耀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国家电投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两个项目均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两个项目共计罚款64万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4月26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吴忠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盐池县光伏基地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未报批环评手续开工建设,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的北侧综合楼和东侧控制室地基建设已完成,主体框架正在搭建变压器水泥底座,线路塔基底座正在建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人民币241.09万元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

2024年3月27日,怀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华电(怀安)光伏有限公司于渡口堡乡翁家湾村南 建设30MW光伏发电扶贫建设项目,其中已建成一层生活用房 581.88 平方米、一层配电房 338.3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20.24平方米,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鉴于你单位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建设工程造价1080892.0元的5%罚款(即:1080892.0x5%=54044.60元,大写:伍万肆仟零肆拾肆元陆角整)。

2024年1月,永州市林业局发布对国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在石子塘村未批先建的处罚通知。根据“湘发改函(2022)63号”文件,普利桥光伏项目取得建设指标,冷水滩区明确投资主体为国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普利桥镇光伏项目备案后,国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坟地、预留坟地、池塘、果园、养殖场、北坡等多种因素,导致部分土地无法完成流转,造成可用土地面积无法满足备案全容量并网需求。公司便将原备案场址调整到普利桥镇小水村、小江桥村、石子塘村等14个村并进行建设,造成备案场址跟建设场址不一致。经调查,该公司共未批先建了690亩土地。

湖南省永州市林业局对国能(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批先建处以124.8万元的行政罚款。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2月27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坡镇政府、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国华(文昌)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水塘养殖尾水通过设置的暗管向外环境的水沟里排放,流入溪仔再经白溪汇入文教河流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0万元。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处罚

1月4日,晋中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对晋中绿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电力企业的行政处罚的公示。

晋中绿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11号方阵光伏接地扁铁焊接作业场地中,1名焊接工作人员无焊接操作证,且在焊接作业中未做任何防火措施,被罚款5000元整。

冀建投寿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现场压力表、变送器、温度测点多数已过期未检验;现场个别从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没有检验合格证,个别安全带保护绳有断裂重接现象;6kV配电室内的绝缘手套、绝缘靴超期未检被罚款4万元整。

山西胜动清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因:

1、运行组6人中1人有高压证,检修组4人中1人有低压电工证,持证上岗人数不满足要求;电气倒闸操作票LYDZ20230720002中存在人员无证操作高压设备的情况。

2、绝缘手套、绝缘靴超期未检;厂区压力表、温度测点未定期检验;#8机进气阀后压力表指针脱落损坏却仍在使用;#18、#19机组瓦斯监测探头无检验合格证;避雷针未开展接地阻值检测。

3、劳动防护用品未针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标准发放(如:未发放防尘面罩),涉及人员5-10人;现场主控室作业人员的安全帽过期或安全帽结构不完整,被罚款1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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