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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万元!浙江莲都区对储能元器件、电池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企业奖励

   2024-05-24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23030
核心提示: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5月22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加快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光伏电池片、组件生产制造、电池电芯制造及新能源电动车配套企业等新能源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加快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加快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加快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和浙江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要求,按照组链延链、扶优扶强、创新创造原则,构建莲都主导产业集群,就加快莲都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在莲都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条款中明确的相关主体。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被实施限制享受本级财政资金补助信用惩戒的严重失信主体,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当年发生2次以上(含2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环境污染犯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欠税未缴清所欠税款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制造业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省规上工业平均水平(A类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区规上工业平均水平),除第1-8条、第12、14、27、28条外,不享受其他条款。

二、激励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

对半导体、新能源、美丽健康、数字经济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莲都区产业导向的新招引大项目,给予以下奖励补助:

1.建设进度奖励。对通过“标准地”出让方式新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期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按投资协议约定,对投资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项目,可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亩、5万元/亩、10万元/亩的建设进度奖励。

2.鼓励设备投入。技术、设备和与设备相关的软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以投资协议为准,以下同)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上,按投资协议约定,可分别按不高于15%、18%、22%标准给予技术、设备和与设备相关的软件实际投入补助。

3.厂房及办公用房一次性装修补贴。对厂房(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及万级、千级、百级(或相应等级)无尘/洁净车间装修,按投资协议约定,根据实际装修面积分别按不高于300元/m²、600元/m²、1000元/m²、2000元/m²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0元/m²。非供地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供地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助可参照执行。

4.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对实现上规纳统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率等达到要求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根据实际给予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6元/m²/月(其中高溪区块最高不超过14元/m²/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未完成相应要求的,当年度不予补助。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办公用房租金可参照执行。

5.地方贡献奖励。对投资超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6.贷款贴息补助。按投资协议约定,对办理各类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实际利息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费用的50%。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时长不超过3年。

7.鼓励招引机器人成套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新招引机器人成套设备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给予每台设备销售价格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强化组链延链

8.培育发展数字经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64、65):

8-1.引进龙头企业。对新成立的主板上市公司总部,根据协议约定,可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企业自成立起三年内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且达到一定条件的,可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进档补差额)。

8-2.壮大骨干企业。对经营三年以上符合条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达到一定条件后的企业,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进档补差额)。对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国家级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8-3.鼓励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含)及以上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25%(含)以上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以上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下同)9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25%(含)到30%之间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20%(含)以上,给予超基数部分8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15%(含)到25%之间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10%(含)以上,给予超基数部分7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10%(含)到15%之间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5%(含)以上,给予超基数部分60%的奖励。对当年新增月度升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90%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

该条款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综合贡献计算时间为1-11月。

9.培育发展半导体行业:

9-1.鼓励申报行业奖项。对首次获评赛迪研究院“中国芯”奖项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项目的,给予获评企业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IC独角兽”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列入国家鼓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2.助力企业快速发展。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类给予奖励:

(1)研发设计类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可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封装测试及其核心配套、重要电子元器件制造类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3)材料、装备制造类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4)晶圆制造类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均实行进档补差额。同一企业若满足多项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10.培育发展新能源行业:

10-1.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光伏电池片、组件生产制造、电池电芯制造及新能源电动车配套企业等新能源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可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均实行进档补差额。同一企业若满足多项条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10-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该条款与鼓励设备投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条款就高享受。

11.培育发展美丽健康行业:

对美丽健康产业按照《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丽水市莲都区美丽健康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莲政办发〔2023〕50 号)等文件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2.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工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指投产后次月起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且要求企业升规(含首次小升规和新增月度升规)后,次月起的连续3个月月均产值或营收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13.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其它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区规上制造业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进档补差额)。

14.鼓励快投产快上规快达产。主导产业制造业企业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内投产并上规的,按投资额分档再给予10-50万元奖励。上规后两个月内累计产值或营收达到1亿元(上规后两个月月均产值或营收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额外给予40万元奖励,该条款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奖励同时享受。

15.鼓励产业链补链强链。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完善供应链体系,对其向产业链供应链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采购或委托加工的,按照新增采购或委托加工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多连续2年。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当年度新引进上下游企业投产后,企业一年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且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按合同执行金额的1%对其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统计目录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且增速高于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其年度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产值占总产值达90%以上或战新产品总产值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战新企业连续两年在库,且两年内年均战新产品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战新产品产值年平均增长达到10%(含)-20%、20%(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

17.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主导产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8.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当年首次列入省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19.开展优质企业评选。按年度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排序且评价结果为A类的前十位企业(不含资源类制造业企业)授予莲都区工业企业十大贡献奖。

产业链明星奖,对半导体、新能源、美丽健康、数字经济制造业中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的授予产业链明星奖。

(四)支持企业创新转型

20.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经核准(备案)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纳入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分类进行补助。

①对符合莲都区产业导向的半导体、新能源、美丽健康、数字经济、高端装备(阀门等)的制造业技改项目,当年度技术、设备和与设备相关的软件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18%、20%、22%。

②对其他制造业技改项目,当年度技术、设备和与设备相关的软件实际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阶梯式补助,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10%、12%、15%、18%。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个项目,按竞争性分配,其中每年可安排1-2个共富技改项目。

以上补助当年兑现60%,技改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年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综合贡献等同比增长均超过全区规上制造业平均增速的,兑现剩余40%。达不到要求不予兑现剩余资金。

对列入省经信部门评审公布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试点”的,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对列入省经信部门评审公布的“未来工厂”的,给予项目投资额50%的补助。

同一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本条款与“鼓励设备投入”和“厂房及办公用房一次性装修补贴”不重复享受。

21.鼓励自主数字化转型。以轻量级“N+X”数字化改造为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经备案,当年实施“N”部分硬件和软件投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完成额给予50%的补助(其中2024年年底前项目补助70%),当年实施“X”部分按项目实际完成额给予30%的补助,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小微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的,对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示范项目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含研发人力成本)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补助(已享受阶梯式补助政策的补足差额),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通过企业导入现场管理评价规范良好以上并首次获评管理对标提升四星级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与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合作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首次获评管理对标提升五星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进档补差额)。

2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半导体、新能源、美丽健康、数字经济制造业等行业中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100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

24.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鼓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企业开放技术研发、检测服务,年服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进档补差额)。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首次列入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25.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6.鼓励算力赋能产业。企业自主投资建设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并对外输出算力服务,服务区内企业数达到30家(含)以上,按实际人工智能算力费用2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将购买算力服务纳入莲都区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企业持科技创新券可抵用购买算力服务,创新券抵用比例为购买算力服务实际支出费用的50%。

(六)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27.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深入实施对外贸易扬帆出海行动,持续推动对外贸易扩量提质,对合法、规范经营的外贸企业予以鼓励,帮助企业扩大对外贸易。

28.加大引进外资力度。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支持,500万美元(含)以内的,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按每1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1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当年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流通服务业项目按制造业项目的50%标准予以奖励。

(七)加强企业要素保障

29.支持企业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一、二、三产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学制6个月以上),在取得学习结业证书后,给予每人学费70%补助,每人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人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在取得学历学位或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学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对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或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费用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企业大学(学院)”,经经信部门认定给予费用1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加强职工住房保障。鼓励企业、职工在莲都安居,保障职工队伍稳定。具体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

31.优化企业人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在建项目职工安排子女就学,关心关爱企业家身心健康。具体执行《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集聚 打造浙西南科创中心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的实施意见》(莲委发〔2022〕5号)等政策。

三、附则

兑现规定。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除支持企业队伍建设奖补外,已享受总部经济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享受财政奖补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不超过原条款限高标准)。企业可以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8-1、8-2、9-2、10-1、13条政策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

《企业导入现场管理评价规范》参照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311/T50―2015执行,若有更新,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亩均“标准地”规定以《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22 版)>(试行)的通知》为准,如有更新,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统计名录库为准;地方综合贡献指地方财政贡献、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莲政发〔2022〕30号)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莲政发〔2022〕32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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