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鄂尔多斯市新能源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对新能源开发企业征收风光资源税。
在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的大趋势下,风光开始作为一种能源资源概念被大众所熟知,与传统能源发展对标的“风光资源税”引发业界关注。新能源产业因为晒着太阳吹着风而付费,会变成现实吗?
鄂尔多斯“试水”
根据《方案》,鄂尔多斯市将探索对新能源开发企业征收风光资源税。若采用从量计征,将参考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根据风光资源发电量按税额0.005元/千瓦时—0.050元/千瓦时征收;若采用从价计征,将参考煤炭、油气等资源税管理办法,根据风光资源上网电价按税率2%—10%征收。同时,《方案》还提出将探索建立绿证分享机制,按照送端60%、受端40%比例分享绿证。
鄂尔多斯有巨大的新能源开发潜力。该地拥有4.33万平方千米荒漠化土地,涵盖库布其沙漠和毛乌素沙地大部,经测算,除已建、在建和已规划的新能源基地外,全市还有新能源开发潜力超2.4亿千瓦,其中光伏可开发规模约2亿千瓦、风电可开发规模约4000万千瓦。
作为新能源开发的一大“热土”,鄂尔多斯率先提出探索风光资源税,引发行业热议。某新能源从业人士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对风光资源税的探索能够增加开发企业在拿项目过程中的公平性,有助于高效合理利用风光类资源,对实现地方财政持续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某光伏企业高管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风光资源税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对投资端而言,确实是增加了电站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增加了税收。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希望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如何利用好这份税收,持续帮助新能源产业发展,建设更高质量的绿色能源体系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后续跟进的机制完善与职能建设才是关键。”
应考虑风光发电特殊性
《方案》提出,可参考煤炭、油气或水力发电对风光资源税进行征收。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风光发电作为新兴清洁能源的特殊性理应获得关注,不可完全照搬传统资源税征收方法,对风光资源税的探索还需要审慎考虑。
“和水、煤炭资源不同,风光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这些资源,不会像水和煤炭资源一样对地方生态造成影响,‘光伏+矿山’等‘新能源+’项目甚至是治理生态的新路径。因此,设置风光资源税的标准和依据都需要谨慎探讨。”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认为,从法律上看,在国土范围内的资源都属于国有资源,风光属于国有资源,此前没有被大规模商业化利用,没有形成产业,所以是免费的。“随着形势的改变,收取相关费用也正常,但问题是怎么界定,怎么衡量,怎么操作。希望国家层面针对风光资源的利用出台一个明确的说法,经过相关机构认证后再公布执行。”
彭澎进一步指出,近年来,新能源已经成为支撑各地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不管是投资开发风光发电站,还是建设制造工厂、打造产能基地,亦或是修建学校、促进就业等民生工程,新能源企业都践行社会责任,为地方经济作出了贡献。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再要求新能源企业缴纳较高的风光资源税,就需考虑其合理性。
上述新能源从业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根据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的征收标准,若参考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税征收办法,风光资源发电量按税额0.005元/千瓦时—0.050元/千瓦时征收,目前,陆上风电度电成本约为0.242—0.3元/千瓦时,若能够将按发电量收取的税额控制在0.02元/千瓦时以内,开发企业尚能承受,在大基地开发模式下,对于项目整体的盈利或影响不大。
呼吁协商一致实现“双赢”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各地风光发电项目开发已是“僧多粥少”,如何更加合理地分配风光资源成为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而风光资源税的推出或可通过将过程性费用量化,降低人为因素作用,因此被视作政企合作实现共赢的可探索路径。
上述光伏企业高管认为,税收标准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投资成本、市场承受力等因素,后续市场走向会为标准的合理性提供最直观的反馈。总的来说,还是要一步步来,先探索出一套完善且合理的税收管理机制,再逐步推广,这样才能有利于新能源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彭澎看来,风光资源税作为拟新推出的费用征收名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开发前汇集各方商榷探讨、达成一致,不能让其成为阻碍新能源项目落地的因素,而是应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海上可再生能源开发,业界强调,资源税的征收应慎之又慎。在上述新能源从业人士看来,现阶段海上风光项目成本仍高于陆上项目,且后期运维成本较高,对海上风光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收取海上资源费条件尚不成熟。
“风光资源税的推广受市场成熟度影响。各地发展情况不一,风光资源水平也不一,不能一概而论。其他地区可以从鄂尔多斯真实的市场反馈借鉴经验。”上述光伏企业高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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