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西昌牦牛山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川发改能源〔2024〕209号)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恳请核准凉山西昌牦牛山风电项目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凉山西昌牦牛山风电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7号令)鼓励类产业,符合我省能源发展规划,项目投产可增加我省清洁能源供应,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项目已履行核准前相关程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规定,予以核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名称
凉山西昌牦牛山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05-510000-04-01-833381)。
二、项目单位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阿七镇、佑君镇、马鞍山乡、开元乡、巴汝镇、樟木菁镇、琅环镇境内。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凉山西昌牦牛山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600兆瓦,安装96台单机容量6.2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新建2座升压站和相应场内集电线路,平均年发电量15.66亿千瓦时,等效满负荷年利用小时数2610小时。项目建成后接入四川主网,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92379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比20%由企业自筹,其余8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
24个月。
七、招标内容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八、前置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取得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3401-2023-00072号)和《中共西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牦牛山风电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复函》(西市政法备〔2023〕25号)等相关支持文件。
九、其他
(一)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项目建设用地、林草地征占用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对森林植被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施工结束后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进行施工迹地恢复和绿化工作,保证植被恢复成活率。
(三)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和环保水保、消防、森林防灭火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和要求,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四)凉山州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管理办法,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六)项目自本批复文件印发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在2年有效期内,或者在我委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或同意延期开工决定不再有时间限制。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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