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央企下属公司因光伏项目未批先建,被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75.771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央企下属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在千家镇擅自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项目。因未办理林地占用相关手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30日内对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硬化区进行恢复原状,并处以人民币757712元的罚款。该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已经缴纳了罚款,于2022年12月22日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但该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及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在千家镇建设光伏发电升压站,用地面积为0.5503公顷,该地块现状为板房、硬化地面,经现场勘测,板房占地面积为1513.43平方米,硬化地面为3450.2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占地面积为0.5503公顷的地块,同时,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板房占地面积1513.43平方米,硬化地面3450.2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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