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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增陆上风电需配储不低于10%/2h,全寿命周期具备配套调峰能力

   2024-06-13 国际能源网5110
核心提示:。严禁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变相收取资源费等不当的市场干预行为。

6月12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省陆上风电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到截至2023年底,江苏省陆上风电并网装机1103万千瓦。

《通知》明确落实储能配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983号)要求,新增陆上风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除外)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功率不低于10%装机容量、时长2小时的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新型储能装置要采用安全高效、先进可靠的设备和系统设计,陆上风电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均应具备相应的配套调峰能力。

另外,《通知》在高质量发展新方向上提到,审慎稳妥发展集中式风电;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

保障措施上,健全市场机制。严禁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变相收取资源费等不当的市场干预行为。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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