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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做好接网工作

   2024-06-2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15960
核心提示:停止执行上述文件中有关规定后,分布式光伏备案无需取得电力消纳意见。

6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485号)中“纳入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应出具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单个项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的规定。

停止执行上述文件中有关规定后,分布式光伏备案无需取得电力消纳意见。对于设置分布式光伏备案前置条件的地区,有关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即时整改,不得擅自增减分布式光伏备案审查条件。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2024〕2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内各电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环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根据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监管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7〕485号)中“纳入建设规模指标管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时应出具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单个项目在2MW以下的由市(州)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2MW及以上、20MW以下的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消纳意见”的规定。

停止执行上述文件中有关规定后,分布式光伏备案无需取得电力消纳意见。对于设置分布式光伏备案前置条件的地区,有关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即时整改,不得擅自增减分布式光伏备案审查条件。

二、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

电网企业应结合分布式光伏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配套完善电网稳定运行手段,保障电能质量。要统筹配电网容量、负荷增长及调节资源,系统开展新能源接网影响分析,评估配电网承载能力,建立可承载新能源规模的发布和预警机制。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接入申请。电网企业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做好并网管理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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