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江苏省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文件提出,合法合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分布式光伏应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不得在违章建筑物或设施上建设。户用光伏应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或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不应直接在地面建设。为建设光伏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设施应经当地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对于已认定违建的在途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违章建筑设施上的光伏在拆迁时不得计入赔偿补偿范围。
针对户用屋顶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m。针对工商业及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8m。光伏板下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由属地供电公司代为集中备案。对于其他通过租赁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开发企业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
为防止因地区消纳能力不足而导致项目无法接入,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一经发现,由供电公司向属地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后,取消该项目投资主体接入申请,投资风险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发改、资规、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供电公司:
“十四五”以来,我市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高速增长,对推进双碳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安全健康发展,积极适应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战略要求,安全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现结合镇江实际,将项目规范化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布式光伏建设准入标准
1.统筹引导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各地发改部门要根据分布式光伏建设空间、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资源条件,科学规划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
2.合法合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应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不得在违章建筑物或设施上建设。户用光伏应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或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不应直接在地面建设。为建设光伏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设施应经当地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对于已认定违建的在途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违章建筑设施上的光伏在拆迁时不得计入赔偿补偿范围。
3.统一规范分布式光伏建设标准。
针对户用屋顶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m。针对工商业及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依托坡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依托平屋面结构建设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应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维护高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与屋面距离不超过2.8m。光伏板下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二、优化分布式光伏前期管理手续
4.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对于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由属地供电公司代为集中备案。对于其他通过租赁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开发企业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备案信息中须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项目备案信息应明确直流侧、交流侧容量,直流侧和交流侧容配比不宜大于1.2。未明确的,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供电公司应指导其修改完善。为防止因地区消纳能力不足而导致项目无法接入,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一经发现,由供电公司向属地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报告后,取消该项目投资主体接入申请,投资风险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健全微电网一体化备案管理机制,对于“光储充用”集成建设的微电网,可无需单独对光、储、充设备分别备案,促进平衡型微网因地制宜发展。
5.严格分布式光伏项目收资。
由属地供电公司代为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明、产权证或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模板见附件)、供电公司根据并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收取的物业(业主委员会)许可证明、项目自投承诺、建筑物载荷条件评估报告(或安全承诺书)等资料。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承诺满足安全管理、合法合规等方面要求。租用他人屋顶以盈利为目的光伏项目,一律按企业项目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应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备案,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暂停并网介入流程,已并网的项目按规定解除并网,项目投资主体所有光伏发电收益应予退还。供电公司根据并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收取相应申报资料。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方(或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安全条件论证意见后,方可建设。
6.着力提升并网服务质效。
供电公司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供电公司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为符合技术条件的项目做好接网服务,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落实接网要求,严禁超容量接入。
7.定期开展承载力分析。
基于分布式光伏“就地就近”消纳原则,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要求,各县(市、区)供电公司要定期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计算,每季度末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测算辖区内电网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向市县两级发改和行政审批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可开放容量。
8.合理划定承载力分区。
定期分析全市分布式光伏开发承载能力,按照消纳能力划分为红、黄、绿分区。原则上将可完全就地消纳、无反送潮流的台区划定为绿色区域;反送潮流不超过设备限额80%的台区划定为黄色区域;反送潮流超过设备限额80%的台区划定为红色区域。根据供电公司公布的承担力分区,市、区备案部门对红色区域范围内项目应引导其向绿色区域开发建设,待落实消纳和接入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对黄色区域范围内项目,可有条件开发,不得限制开发,原则上,备案项目理论最大上网负荷与台区最大返送潮流之和,不应超过设备限额的80%;对绿色区域范围内项目,应备尽备,不得增加任何前置条件,限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接入。
9.积极促进消纳能力提升。
坚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理念,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配置储能等手段提高调峰能力,在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红色的区域,鼓励通过配建(租用)储能、集中汇流等措施提高电网承载力,解决光伏出力与负荷时序不匹配问题。供电公司要强化精准投资,对于承载能力较弱的电网,结合规划适时开展升级改造,差异化确定电网建设改造标准。供电公司要加快现代智慧配电网建设,围绕物理基础坚强可靠、全景信息透明感知、多元负荷灵活互动等方面不断提升地区配电网安全承载能力和系统调节能力,更好地适应分布式光伏的接入需求。鼓励“分布式光伏+蓄热式电锅炉”“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等应用场景,探索电动汽车参与分布式光伏消纳,通过电网充电负荷聚合,引导电动汽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户用屋顶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屋顶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实现用户侧就近就地消纳,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益,减少公共电网运行压力。
10.确保分布式光伏建设质量。
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建设。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包括组件、逆变器实际安装容量)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撤销备案,重新申请接入流程或撤销申请。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发,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要求,采购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应符合技术标准。光伏站内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方阵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方位角、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应可靠。分布式光伏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11.保障分布式光伏并网电能质量。
根据《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定期组织开展涉网技术参数检查,涉网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制。
12.实现分布式光伏柔性调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保障电网安全、响应调度要求,主动承担电力系统调峰义务,承诺承担因发电运行利用率下降影响项目收益的风险。电网企业在常规调节手段无法满足系统调峰要求时,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分布式光伏调峰运行,保障电网安全。当分布式光伏向电网反送电影响电网安全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包括限制功率在内等措施。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逆变器应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与电网通信交互、接收调度控制指令,项目业主应配合电网企业开展接入工作。存量项目应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13.强化项目现场验收管控。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供电公司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并调试合格后并网运行。供电公司现场验收时,应核查工程是否与备案、接入方案以及设计图纸一致,并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电缆、变压器、无功补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核心涉网设备及相关资料,未经供电公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并网。供电公司应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供电公司依法依规对分布式光伏主要涉网性能指标进行抽查,对不合格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由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按照备案容量建设,擅自增加容量的项目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并网。
三、加强分布式光伏合规运行监督
14.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板块、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供电公司要与光伏投资企业加强联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和协调责任,共同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政策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切实发挥并网技术指导和管理作用,加强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并网运行监测分析,及时解决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15.加强运行管理。
供电公司应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以下简称“发电用户”)发电数据常态化监测,对于超容发电用户,一是发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督促超容发电用户限期完成私增设备拆除,恢复原状或按规定办理增容;二是发放违约用电通知单,通知超容发电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当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五百元的违约使用电费”的规定缴纳违约使用电费。
16.加强监督处置。
供电公司对排查中发现的超容发电用户,经通知整改,而限期内未完成私增设备拆除或未缴纳违约使用电费的,应及时发放限期整改告知书至关联用电户,督促其限期解除并网,如限期内关联用电户未解除并网的,供电公司应向关联用电户下达中止供电通知书,中止向其供电,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发电用户在解除并网后,完成私增设备拆除且缴纳违约使用电费的,须履行必要程序并经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并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措施。
附件1.产权证明(户用)
附件2.安全承诺书(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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