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河南许昌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共享储能电站项目EPC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总建设规模为30MW/120MWh。
项目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组作为储能介质,电池集成于标准集装箱内,储能集装箱采用模块化设计,内部集成储能电池、BMS、温控、配电、消防和照明等子系统,共计22套电池预制舱。升压变流预制舱采用户外布置,升压变流预制舱含PCS和升压变压器,布置于标准集装箱内,共计22套升压变流一体预制舱。项目总投资约22581.05万元。折合单价约为1.881元/Wh。
原文如下:
XZ【2024】025号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共享储能电站项目EPC(不见面开标)-招标公告
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共享储能电站项目EPC,已由襄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码:2310-411025-04-01-642104)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襄城县誉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共享储能电站项目EPC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招标编号:XZ【2024】025号
1.2项目概况: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4729.85平方米,约合37.09亩,总建设规模为30MW/120MWh。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为方便设备布置和系统接入,可将储能系统分为多个子系统。储能电池采用集装箱户外布置,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组作为储能介质,电池集成于标准集装箱内,储能集装箱采用模块化设计,内部集成储能电池、BMS、温控、配电、消防和照明等子系统,共计22套电池预制舱。升压变流预制舱采用户外布置,升压变流预制舱含PCS和升压变压器,布置于标准集装箱内,共计22套升压变流一体预制舱。项目总投资约22581.05万元。
1.3项目建设地点:许昌市襄城县襄业路与首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1.4招标范围:包括设计工作(前期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设计等)、施工总承包,设备供货、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全面负责,且通过施工及环保验收等工作。
1.5质量:设计质量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深度;施工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1.6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工期建设周期为2年(各阶段实施计划按照招标人安排执行)
1.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设一个工程总承包标段。
1.8招标控制价:以发改委批复概算金额,作为限额设计上限;设计、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最终财政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评审金额为基数,招标控制费率为100%。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2.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该条件)。
2.2投标人需具备以下资质:
(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且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3人员要求: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应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
(3)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
2.4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投标人需出具声明函)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人需出具声明函)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信用河南”网站失信惩戒对象,以及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cn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委员会评标现场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经评标专家委员会确认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1)、(2)、(3)点要求。
2.5、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名。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
(2)若联合体投标人有两家及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相同设计专业或施工专业任务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相应专业的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后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中参加资格后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的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具有投资融资实力,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2.9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申请的除外。(投标人需出具声明函)
3.0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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