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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2007-12-20 ne21.com21世纪新能源26700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CERs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

 
 

 

中国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二、许可条件

    第六条: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九条: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十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二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三、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
          (1)参与资格;
          (2

 
标签: 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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