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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力推进汽车以旧换新 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2024-08-27 浙江省人民政府13470
核心提示:活动期间每名补贴申请人或每辆旧乘用车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8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在《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4〕36号)基础上,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补贴申请人名下的报废乘用车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置汽车应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

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销售企业购置7座(含)以下新乘用车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8000元;价格在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25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活动期间每名补贴申请人或每辆旧乘用车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该项政策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重复享受。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原文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进一步扩大消费,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现就我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加力推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在《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4〕36号)基础上,自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补贴申请人名下的报废乘用车应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补贴申领期间,新购置汽车应登记在补贴申请人名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变更除外)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浙江省内销售企业购置7座(含)以下新乘用车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贴。新车价格在5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6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8000元;价格在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之间的燃油乘用车补贴8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0000元;价格在25万元(含)以上的燃油乘用车补贴10000元,新能源乘用车补贴12000元。活动期间每名补贴申请人或每辆旧乘用车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该项政策与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不重复享受。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补贴申请人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在微信小程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递交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资料。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补贴受理地。补贴申请人名下旧车登记时间必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负责相关审核工作,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受理地商务部门将补正信息告知补贴申请人,补贴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正有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补贴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确保政策直达快享。(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二、大力促进家电消费

各地要充分释放国家政策红利,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的,给予“立购立减”购置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的,额外再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商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增加烘干机、吸尘器等补贴品类,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对消费者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购买新的合标电动自行车的,按国家标准予以补贴,进一步规范报废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回收处置工作。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资源,线上线下联动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智能家居消费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智能门锁(含智能防盗门)、智能窗帘、智能晾衣架、智能家用监控、智能照明、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床(含智能床垫)、智能桌椅(含智能按摩椅、智能沙发)、智能健身设备、智能语音设施(含智能音箱)、智能服务机器人(含智能扫地机、拖地机)、智能洗碗机、智能蒸(烤)机等智能家居产品的,按照剔除所有折扣优惠后成交价格的15%予以立减优惠,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商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鼓励旧房装修和厨卫局部改造

消费者购买用于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等物品和材料的,按照上述品类购置价的20%给予补贴,每人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增加补贴品类,补贴品类应优先向先进、绿色、低碳、环保产品倾斜,更好地满足居民装修改造需求。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采取其他补贴方式,补贴金额参照上述标准,补贴兑现流程等操作细则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六、支持家庭适老化改造

围绕“如厕洗澡安全、室内行走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监测跟进、辅助器具适配”五个方面,推进以旧换新家庭适老化改造,对购置符合条件的相关物品和材料,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上浮1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七、推动各地消费能力提升

以各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地地区生产总值、常住人口、家电零售额等因素,做好国家资金切块分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按照“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的要求,支持地方自主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地要充分利用“浙里来消费”等活动载体,举办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清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准制定工作目标,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应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成效,适时动态调整相关政策。

(二)加强资金统筹。

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地要用足用好中央及省级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及家电消费补贴政策,支持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和家庭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有效提升地方消费能力。本轮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应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如到期未用完,收回中央和省级资金。具体资金渠道、补贴资金申请流程等在操作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强化政企银协同。

各地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以旧换新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惠民力度,通过满减、分期等形式助力消费品以旧换新。充分发挥电商平台优势,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开设线上以旧换新专区,引导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开展优惠活动,充分放大政策效应。

(四)规范活动秩序。

实施过程中,如某一商品适用于多项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各地要强化市场监管,畅通投诉渠道,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非法翻新、以次充好等行为,实行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全流程监管,严厉打击套补、骗补行为,确保活动平稳有序。

本行动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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