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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非高峰月份独立储能调用结算征意见!补偿由尖峰电价、风光业主分摊!

   2024-09-09 安徽省能源局8520
核心提示: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

9月6日,安徽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意见的公告》,明确独立储能及新能源配建储能充放电结算规则。

补偿结算方面,明确独立新型储能在2—6 月、9—11 月,充电电量价格按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放电电量价格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据悉,目前安徽省燃煤基准价为0.3844元/千瓦时,即独立储能充放电价差为0.15376元/kWh。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新能源配建储能,其被调用时段从公网下受电量电价

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

补偿渠道:非高峰月份充放电价差损益从尖峰电价收入中分摊40%后,由光伏、风电新能源业主及未实施调峰灵活性改造并验证的公用燃煤机组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分摊,并在其上网电价收入中扣除。

未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项目,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10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项目,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40%计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储能的风电项目,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20%计算;未改造燃煤机组分摊电量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的2.5%计算。

此外,文件还提到:独立新型储能和紧急必要情况时直接调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储能充电电量或下网电量是放电电量1.2倍及以上的,如检查发现存在违约用电或转供电等情形的,其充电电量或下网电量价格执行对应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电价。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独立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作用,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鉴于当前已进入用电非高峰时期,为促使《工作通知》尽快落地执行,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安徽省能源局电力生产调度处电子邮箱:dianlichu2010@163.com,并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9月6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用电非高峰月份独立新型储能调用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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