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4个风电“以大代小”项目,分别为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项目、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风电项目、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700MW(70万千瓦)。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于海原县曹洼乡、贾塘乡、史店乡、郑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2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127106.9万元,由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曹洼乡、九彩乡、李俊乡、郑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2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157454.37万元,由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李旺镇、关桥乡、贾塘乡、史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96138.66万元,由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风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史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65610.85万元,由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全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4〕1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9-640522-04-01-890001),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2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于海原县曹洼乡、贾塘乡、史店乡、郑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127106.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北山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0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5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300074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项目核准的批复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项目核准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4〕10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项目(项目代码:2409-640522-04-01-193795),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2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曹洼乡、九彩乡、李俊乡、郑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157454.3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脱烈堡)、(宋家窑)风电工程“以大代小”增容更新250MW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49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300073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4〕10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9-640522-04-01-431891),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李旺镇、关桥乡、贾塘乡、史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96138.6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二期贾家山、三期李家洼“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5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50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300072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 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4〕10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9-640522-04-01-721042),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00M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史店乡,在原风电场场址范围内建设。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65610.8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海原风电场三期狼水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10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5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300077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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