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9—31)。
案例29:华北能源监管局对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单位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6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在对某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2024年5月9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6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7月12日正式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违规使用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接作业人员2名。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华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0: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某电力施工单位及某工程监理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12398举报线索,在对某陆上风电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某电力施工单位存在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具体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开展电(光)缆敷设施工、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开展风机基础施工等。二是该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某工程监理公司存在涉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具体为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电(光)缆敷设工程验收时,签字确认隐蔽工程质量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将实际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2024年4月1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下发了《监管整改通知书》,并于7月9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电力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处以619.428974万元罚款。某工程监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主动配合业主和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主动减轻违法危害后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监理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9.4863万元,共计罚没金额59.4863万元。以上信息按规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案例31:河南能源监管办对某风电项目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6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在某风电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建设公司未制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后检查组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024年5月30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8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相关规定,对该项目建设公司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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