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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

   2024-10-11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830
核心提示: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

10月1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件提到,电费补偿机制适用范围,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电费补偿:一是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二是纳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计划且在2025年底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项目。独立储能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每月补偿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详情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支持我省独立储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1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传 真:020-83134175

电子邮箱:fgw_jgc@gd.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政编码:510031)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储能企业:

为支持我省独立储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费补偿机制适用范围。我省独立储能电站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电费补偿:一是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二是纳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计划且在2025年底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项目。独立储能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二、电费补偿金额的确定。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电费补偿金额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按年度补偿标准除以12确定,每月补偿电费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月度可用最大容量认定。独立储能电站自进入商业运营后可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最大出力,申报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装机容量;根据当月调用测试达到的实际最大出力值确定其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不超过申报最大出力),并作为计算电费补偿金额的依据。

四、考核机制。电力调度机构每月对独立储能电站开展一次调用测试(含现货市场优化出清结果达到申报最大出力值的情况),出力达到申报最大出力即认定本月合格。若当月最大出力测试结果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则扣减当月补偿电费的10%;若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未达到申报标准,则加重扣减补偿电费,扣减金额为当月补偿电费的10%与连续未达标月份数的乘积。独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调度,对于不服从电网调度安排的,其当月最大出力值认定为0。后续视实际运行情况完善考核机制。

五、电费补偿金额的支付。电网企业按月向独立储能电站支付电费补偿金额,支付资金由我省尖峰加价电费承担。电网企业应将电站名称、最大出力、支付金额等情况以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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