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法院”)公开了一则民事裁定书。
据该裁定书显示,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财与被执行人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光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锐光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张红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审查后于2024年3月4日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襄阳法院破产审查。襄阳法院于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襄阳法院查明,新锐光伏公司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张红财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7月10日,张红财向新锐光伏公司转款17万元。
因新锐光伏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张红财起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鄂0625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判决新锐光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张红财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至2018年7月7日的利息为9805.53元;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7.68%计息;此后按照年利率15.4%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该判决生效后,新锐光伏公司仍未清偿所欠债务。
另外,谷城县人民法院涉及新锐光伏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未执行完毕案件尚有5件,执行标的共计2,733,445.53元(不含利息)。
襄阳法院称,从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材料显示,登记在新锐光伏公司名下的所有的光伏电站(设备和组件)被谷城县人民法院查封,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该资产进行拍卖,剩余价值为828,7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襄阳法院认为,新锐光伏公司系企业法人,其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根据其查明事实,新锐光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清算原因。
因此裁定受理张红财对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即日起生效。
同日,襄阳法院也公开了对新锐光伏公司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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