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晚间,中创新航发布公告,公司近期就宁德时代及其他公司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分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提起四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0.0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
案号:(2024)鄂知民初2号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
专利号:202210155731.8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155731.8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设备。
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
4、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二:
案号:(2024)鄂知民初3号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电池组及电池装置
专利号:202210302091.9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302091.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
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
4、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三:
案号:(2024)鄂知民初1号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液冷板式电池模组
专利号:201820895186.5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技术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182089518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 设备。
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亿元。
4、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
5、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四:
案号:(2024)苏知民初6号
立案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一种电池包
专利号:202222803519.6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请求法院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22228035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 请求法院判令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22228035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万元;
4、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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