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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能源获批赴港上市“全流通”备案通知书

   2024-10-23 中国证监会4870
核心提示:本次获批“全流通”备案信息是重塑能源三年多来四闯IPO后,朝上市迈出的最新进展。

2024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发布关于上海重塑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塑能源)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4〕1960号),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备案信息予以确认。

早在2021年3月,重塑能源就递表科创板,但两轮问询不过,于当年8月撤回IPO申请;在2022年10月,又因想在科创板潜在上市而向证监会提交辅导备案,但最终也没有正式向上交所再递表;在2024年2月公司转战港交所,因首次递表材料过了时效期,随后又于9月2日再次递表。本次获批“全流通”备案信息是重塑能源三年多来四闯IPO后,朝上市迈出的最新进展。

备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上海重塑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的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规定,我会对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0,389,65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二、你公司48名股东拟将所持合计35,829,218股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附后。

三、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四、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你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和股份转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五、你公司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及股份转换,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附件:“全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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