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关于动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通知,时段划分调整为:
峰时段(8小时):16:00—24:00;
平时段(8小时):00:00—1:00,7:00—12:00,14:00—16:00;
谷时段(8小时):1:00—7:00,12:00—14:00。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和时段不变,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时段为21:00—23:00,12月的尖峰时段为18:00—20:00。结合我区电力运行情况,继续暂停执行尖峰电价,恢复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峰平谷比价保持不变,为1.5:1:0.5,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包括容量电价、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力调电费、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损益类费用不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尖峰电价上浮标准保持不变,在峰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按我区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全文见下:
关于动态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随着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快速增长,我区电源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午间时段逐渐成为电力调度运行困难时段,为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削峰填谷,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新能源消纳,同时更好服务群众出行充电需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动态调整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执行范围保持不变,范围如下: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的大工业用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用电用户执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比价保持不变,为1.5:1:0.5,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包括容量电价、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力调电费、为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等损益类费用不参与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尖峰电价上浮标准保持不变,在峰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按我区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三)时段划分。时段划分调整为:
峰时段(8小时):16:00—24:00;
平时段(8小时):00:00—1:00,7:00—12:00,14:00—16:00;
谷时段(8小时):1:00—7:00,12:00—14:00。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和时段不变,为每年7月、8月、9月、12月四个整月,7月、8月、9月的尖峰时段为21:00—23:00,12月的尖峰时段为18:00—20:00。结合我区电力运行情况,继续暂停执行尖峰电价,恢复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2.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3.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性质应属于非经营性质。
(二)时段划分。时段划分按照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时段划分执行,暂不设置尖峰时段。
(三)各时段电价。平时段电价为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中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0.10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0.10元/千瓦时。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四)执行方式
执行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可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未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的,不执行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仍按原方式计价。
电网企业在受理执行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申请后,应按规定做好电力服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电力用户自申请次月起执行:(1)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具备单表计量条件;(3)电力用户表计已完成分时调试。选择执行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用户可于期满前15日向电网企业申请退出,到期未申请退出的,延续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独立计量,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
独立计量装置安装费用由电网公司承担,产权分界点后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服务费是指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按规定价格政策标明平时段价格、峰谷时段及上下浮动比例等明细内容。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二)政策衔接。
1.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自下文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电网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用户计量装置的调试改造工作;
3.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用户在调试期间,峰平谷时段划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609号)规定执行,即:峰时段为11:00—13:00、17:00—23:00;平时段为7:00—11:00、13:00—17:00;谷时段为23:00—24:00、00:00—7:00,自2025年3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峰谷分时电价结算方式、执行情况报告、动态调整机制等事项继续按照桂发改价格〔2023〕6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实施。
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广泛告知政策、提高知晓率,做好供电服务,向用户提供用电量和电费查询便利,按照方便用户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922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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