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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重磅发布:隔墙售电再无障碍!

   2024-12-06 世纪新能源网18750
核心提示:着力点不但是“隔墙售电”模式的发展,更在于推动“售电不止于隔墙”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完善调度运行管理、鼓励平等参与电力市场、优化市场注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做好计量结算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

1、两类新型经营主体

1)单一技术类: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2)资源聚合类:主要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

2、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考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供用电行为相对简单,管理方式可以更加灵活,《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新型经营主体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提高企业绿电消费国际认可程度,《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之前,电网公司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只能在厂区红线内消纳,不能直接向红线范围外用电户销售。

《指导意见》出台后,企业可以通过注册电力新型经营主体,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在同一配电台区内,卖给场区红线范围外的用电户,即完全实现隔墙售电!

3、对新型经营主体相关要求

1)要实现“四可”

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

为避免地方设置过高的准入门槛,同时考虑电力系统实际调节需要,提出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2)公平承担相关费用

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4、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支持和保障

1)市场注册方面

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同时为简化注册流程,便利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市场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2)交易机制方面

考虑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接入配电网,为释放更准确的节点价格信号,更大程度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价格参与系统调节,提出要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以更好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

3)计量结算方面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此外,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即新型经营主体需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或许,抛却“过网费”概念,以现行输配电价政策代行之,将成为能源局与电网的共同默契。

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提出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标志着隔墙售电正式启动。文件中指明:“过网费”是指电网企业为回收电网网架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的资产回报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在遵循国家核定输配电价基础上,应考虑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双方所占用的电网资产、电压等级和电气距离。分布式发电“过网费”标准按接入电压等级和输电及电力消纳范围分级确定。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中,“过网费”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过网费”核定前,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公共网络输配电价(含政策性交叉补贴)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2019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公布了首批26个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26个试点区域集中在湖北、河南、山西、黑龙江、天津、江苏、宁夏、河北、陕西和安徽等十省份。2022年9月29日,浙江发布了我国首部地方性电力法规《浙江省电力条例》,提出分布式发电企业可以与周边用户按照规定直接交易,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成为首个“隔墙售电”政策落地的省份。就全国范围而言,隔墙售电提出以来,到现在为止仍没有大范围开展,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过网费机制,系统备用成本分摊、偏差考核机制等各项细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答复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179号提出的开展县级新型电力系统试点促进新能源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的建议时,对“隔墙售电”、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模式予以肯定,引起市场强烈反响。

文件表述为:“将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完善促进新能源就近消纳的相关价格机制,加快推进电力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因此,这一政策层面的推动,着力点不但是“隔墙售电”模式的发展,更在于推动“售电不止于隔墙”。


以下为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依据《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三、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

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

四、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被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被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

五、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

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按照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则办理手续。其中,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被聚合资源均应履行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六、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加快实现分时段交易结算,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等灵活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为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准确的价格信号。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研究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七、做好计量结算工作。

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依据电能量计量装置进行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新型主体结算依据。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八、加强组织保障。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标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技术要求、交易细则等,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提升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和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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