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已投运或在建的配建储能可按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已领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配建储能、涉及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建储能,暂不可转为独立储能。电网企业要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按照《河南省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项目运行、市场交易等。
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按照河南省独立储能项目有关规定管理,享受河南省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原有新能源项目应通过租赁方式落实自身配储责任,租赁容量不低于新能源开发方案要求其配置储能容量,若达不到要求,其配建储能不予转为独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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