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2024年,无论是光伏还是储能行业,上游制造端内卷加剧,下游应用已经成为消化上游产能的共识,而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工商业储能,就像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在行业迷雾重重之际,依然闪亮着希望的光。尽管商业模式仍被部分质疑,但不可否认工商业储能生态越来越完善,正处于加速渗透的关键时刻,并且政策的“东风”再次吹来了。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该文件的主要意义有:
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
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
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
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
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之前,电网公司要求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只能在厂区红线内消纳,不能直接向红线范围外用电户销售。《指导意见》出台后,企业可以通过注册电力新型经营主体,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发电量,在同一配电台区内,卖给场区红线范围外的用电户,即完全实现隔墙售电!这一政策层面的推动,着力点不但是“隔墙售电”模式的发展,更在于推动“售电不止于隔墙”。当单一光伏或储能电站局限性显现,光储互补的需求必定增长,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正在逐渐凸显。
虚拟电厂是一种通过先进信息通信技术和软件系统,实现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可控负荷、电动汽车等分布式能源资源的聚合和协调优化,以作为一个特殊电厂参与电力市场和电网运行的电源协调管理系统。虚拟电厂概念的核心可以总结为“通信”和“聚合”。
我国虚拟电厂当前以负荷类型居多,但工厂、楼宇、暖通等负荷资源实现及时响应难度较高,且调节空间有限,工商业储能在可调节性、响应速度、可靠性方面较为优质,尤其是填谷方面优势明显,是虚拟电厂进行高频次大幅度响应的最佳选择之一。
当前国内虚拟电厂主要交易品种是电力需求响应,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储能运营商均可参与需求侧响应。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发展,虚拟电厂可参与的交易品种将逐步增多。而现货市场价格变化快,出力预测、负荷预测不确定性较强,协调控制能力尤其是调控技术是虚拟电厂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不同运营商收益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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