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晋源区政府发布关于《晋源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为保障本区空间形象、彰显城市魅力,以下区域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一)项目基本要求
1.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
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需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
3.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河道、湖泊、水库周边建设光伏项目的,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工程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4.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或在楼顶、平台等公共区域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区域管控重点
1.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列入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建筑。
2.在城市干道、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景观带沿线以及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等区域50米范围内的建筑。
3.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就近电网消纳区域内的建筑。
4.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5.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6.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废弃建筑物、高层建筑物。
7.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 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8.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9.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10.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以上区域管控重点原则上不允许建设,其
原文如下:
关于《晋源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现将《晋源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件:jyqtzxmg@163.com;通信地址:太原市晋源区贞观街32号投资项目股;邮编030025(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晋源区建筑物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统筹推进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区域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文件要求,结合晋源区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理念,现就我区既有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要求如下:
一、控制建设范围
为保障本区空间形象、彰显城市魅力,以下区域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一)项目基本要求
1.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六镇(街道)、区发改局划定辖区光伏发电限建范围〕
2.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需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区自然资源局、区文旅局、区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六镇(街道)划定辖区光伏发电限建范围〕
3.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河道、湖泊、水库周边建设光伏项目的,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工程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区水务局划定辖区光伏发电限建范围)
4.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或在楼顶、平台等公共区域搭建采光房、钢棚、阁楼等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区域管控重点
1.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文物本体、历史建筑、列入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建筑。〔区发改局、区文旅局、区住建局、六镇(街道)划定辖区光伏发电限建范围〕
2.在城市干道、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景观带沿线以及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集散广场等区域50米范围内的建筑。〔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六镇(街道)划定辖区光伏发电限建范围〕
3.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就近电网消纳区域内的建筑。
4.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5.鉴定为 C、D级的危旧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6.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废弃建筑物、高层建筑物。
7.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8.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9.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10.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以上区域管控重点原则上不允许建设,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乡风貌管控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取得供电系统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屋顶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屋顶为平屋顶结构时,不管是否有突出楼梯间,光伏板顶端不得超过平屋顶屋面(非楼梯间屋面)最高点1.8米(含1.8米)。
当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分布式光伏支架下方、屋顶架空层、光伏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光伏板严禁设置在可燃材料、环保设施上方。
4.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逆变器交流侧和直流侧电缆,应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5.分布式光伏电站直流侧的正极和负极建议采用电缆桥架分开设置,且桥架间预留一定间距。
6.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的电缆应按照电压等级、持续工作电流、敷设环境等因素进行选型,电缆敷设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严禁90°敷设;垂直敷设时应增加横挡,防止线路因重力作用,加速线路老化破损。
7.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金属支架、光伏组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应与建筑接地系统可靠连接,确保导通良好。
8.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生产运行远程监控系统,装机容量2兆瓦及以上的电站应布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9.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出入口、逆变器等明显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牌,明确维保单位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10.分布式光伏电站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绝缘手套、绝缘剪等器材,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文旅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六镇(街道)结合空间管制要求,划定辖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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