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辽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朝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加快推进风电、光伏、抽水蓄能、多能互补和氢能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市清洁能源装机达到800万千瓦,装机占比达到75%,清洁能源发电量达到100亿千瓦时,发电占比达到65%,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稳步提高,达到省政府下达任务要求。稳步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在用电、气源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
原文如下: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3.5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控制在31.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5%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有序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废钢占炼钢原料比重达到15%以上。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左右。开展粗钢产量目标调控,高标准完成粗钢产量压减任务。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快退出工业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铸造、膨润土、陶瓷、有色金属、化工等制造业集中的县(市)区,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新建燃煤发电、钢铁、焦化、水泥项目及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废气排放旁路、无组织放散、物料露天堆放等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开展汽修、石材加工、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行业污染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排查整治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室外构筑物防护作业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工业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朝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进风电、光伏、抽水蓄能、多能互补和氢能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市清洁能源装机达到800万千瓦,装机占比达到75%,清洁能源发电量达到100亿千瓦时,发电占比达到65%,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稳步提高,达到省政府下达任务要求。稳步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在用电、气源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朝阳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全市范围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供暖锅炉原则上不低于65蒸吨/小时),主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大力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大型工业企业的供热能力,有序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大力推进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已淘汰的锅炉依法注销相关手续。(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进清洁取暖。
在满足电力、气源供应基础上,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散煤治理项目要保质保量完成。推进化石公园高值热点区散煤治理工作。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要做好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保障,并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散煤复烧。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和违规使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朝阳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支持工矿企业、物流园区按需开展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和建设。推进已建成铁路专用线的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稳步提升铁路运输量。(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在火电、钢铁、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省政府下达任务要求。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加大重型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力度,严格低排放区管控,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排放超标车辆违规上路、高排放车辆违规驶入低排放控制区等违法行为。(市工业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推动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进政府主导建设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城区各类施工工地优先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强化低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强化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加大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品油质抽查抽测频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朝阳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十一)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常态化开展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加强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监管,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公示制度。合理规划道路施工作业时间和作业面,严格落实产尘作业洒水抑尘措施,沟槽回填后及时洒水、覆盖,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加强市区裸地硬化或绿化,清理取缔各类违规堆场。强化渣土车监管,防止带泥土上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防控。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重点区域、城市出入口、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严禁道路积尘。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级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左右。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指导生产矿山企业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废弃矿山复绿,强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持续开展荒漠化综合防治,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严格落实《朝阳市秸秆焚烧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压实秸秆离田、还田和焚烧管控工作责任。不断提高秸秆离田效能,壮大秸秆利用经营主体,提高秸秆“五化”利用水平,建立秸秆资源台账。不断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重点时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设施做到耗材定期更换,危废合规处置。重点企业开展“一厂一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减排。
2025年底前,在产钢铁、焦化企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水泥行业有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餐饮油烟巡查管控、依法查处餐饮油烟直排、超标排放、露天烧烤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空气质量已达标的县(市)区要持续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要开展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对各类污染源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明确重点整治任务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辽西地区各市协同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持续开展“保良减污”工作,不断加强不同类型污染过程应对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健全大气环境治理会商研判和污染高值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效能,精准锁定污染源,快速解决污染问题。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远程在线监控,数据与省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朝阳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拓展工业用电量监控、卫星遥感、热点网格尾气遥测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市级异地交叉监督帮扶工作体系,指导基层提升监管水平。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朝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分析站,科学分析臭氧成因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来源,精准实施臭氧防治管控。到2025年,完成市级大气污染源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推动完善政策和标准体系。
结合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落实清洁取暖电价政策。支持团体、企业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朝阳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朝单位要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适当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开展全民行动。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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