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最新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几点变化。
明确新老划段
考虑到项目实施的周期性,为避免“一刀切”,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因此,现有项目有超过3个月的并网缓冲期!2、取消"备用容量费"的提法4、6MW以上的工商业分布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相对于2013年版本的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有几项变化:
一、细化分类,分类施策
根据当前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实际情况,新管理办法将原有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两大类,细化成四类管理,以便未来可以分类施策。
1. 存量项目,可不做项目类型变更
文件明确,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
2. 6MW:从单点接入规模,变成总规模
之前的提法:单点接入规模不超过6MW,项目总规模可以超过6MW。
因此,在实际项目中,可以看到一个地区很多5.9MW的项目。
新管理办法明确为:某公共连接点下的总容量。这样以来,大项目就很难拆分成多个6MW以下的项目实施。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全部纳入地面电站管理!
二、工商业电量上网比例由各省细则规定
新版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最受瞩目的就是对四类分布式光伏上网的方式的规定,也是征求意见稿阶段,反馈意见最多的环节!由于各省的情况差异大,国家层面并未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电量上网的比例,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三、全国范围内普及“四可”
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电网企业应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
1)新建项目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2)存量项目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因此,预计“四可”功能将在全国的光伏电站普及,包括新增的、存量的。届时,电网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的远程调度、管理。
四、鼓励“绿电直供”但应缴纳各类费用
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024年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可以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但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17日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