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提出,新能源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建设以就近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具备供电能力且实际供电运行后,方可建设或接入新能源。
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可根据自治区有关细则要求,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工业园区绿色供电等方式申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可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和盟市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增量配电网应公平无歧视接入用电企业建设的分布式新能源。
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按照“自我调峰、自我消纳”原则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不得向其他电网送电,不得增加自治区级电网调峰压力。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各类新能源利用率不纳入自治区级电网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
配储方面: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产。鼓励由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用电企业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满足电力保供和安全生产要求。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在满足“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向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满足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和政策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配置应急电源的用电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若干措施》提出:
促进增量配电网充分消纳新能源
支持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依托厂房、屋顶等设施,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及盟市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接受增量配电网调度。
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申请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
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
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和申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
增量配电网内的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与增量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鼓励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可从增量配电网充电,放电用于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不得向其他用电企业供电。
增量配电网内的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政策,作为单独市场主体或者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鼓励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多场景融合应用
增量配电网可组织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聚合可调可控各类调节资源(包括各类新型储能、分布式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企业可调负荷)等,建设“虚拟电厂”,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
鼓励增量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充分利用自建分布式新能源和各类调节资源,建设具备一定智能调度水平和自平衡能力、与增量配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智能微电网系统。鼓励以增量配电网为基础建设智能微电网。
此外,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集中式新能源,所发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待国家相应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增量配电网可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成立售电公司,经与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充分协商后,依法依规代理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增量配电网接入自治区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对应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等构成。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可自主选择由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代理交易或者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接入新能源的增量配电网,应具备自我调节能力,不新增自治区级电网调峰压力,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增量配电网有关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5〕3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高效充分消纳利用,自治区能源局起草了《增量配电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nmgnyjdl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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