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
通知取消了电源侧独立储能的定义,明确了“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的新型储能电站均为独立储能电站。
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据了解,2024年内蒙古已经发布了2批次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2批次专项行动,独立储能总规模超107GWh。
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包括自治区范围内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各发电机组(厂站),暂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机组(厂站)的分摊费用,向各发电厂发布。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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