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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机制电价、自发自用、光储氢等绿证核发征求意见

   2025-04-01 世纪新能源网7980
核心提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文件

1、绿证核发、交易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包括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电网、交易机构、发电企业、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2、可交易绿证

下列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

1)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

3、不可交易绿证

下列项目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

1)项目自发自用电量

2)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3)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

4)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5)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同步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可交易。绿色电力交易机构在推送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购售双方成交合同中约定的绿证价格。

4、不核发绿证情况

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项目应对储能设施充放电量单独计量,现阶段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的,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5、绿证有效期

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6、绿证核销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对超过有效期、已声明(认证)完成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或已注销绿证账户内的绿证予以核销。

用户购买绿证时可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应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地内开展核销,不得跨省核销。绿电交易电量、存量常规水电电量、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依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共享信息,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绿证进行冻结;完成项目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

此外,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并对电量信息准确性负责。执行机制电价电量对应的绿证参与交易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绿证核发与管理相关工作,依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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